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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供配电系统


4.3.1 当教育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及以上时,宜采用10kV及以上电压供电;当用电设备总容量低于250kW时,宜采用0.4kV电压供电。对于地处工厂的学校,当选用6kV电压供电经济合理时,宜采用6kV供电。
4.3.2 配变电所位置选择,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
    2 应满足实验室的工艺要求;
    3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有爆炸危险介质的实验场所。
4.3.3 附设在教育建筑内的变电所,不应与教室、宿舍相贴邻。
4.3.4 当教育建筑为多功能的综合体时,其供配电系统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分区合理、简单可靠,并应减少配电级数。

条文说明
4.3.1 根据调研,大中城市或高等学校内的单体建筑,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及以上时,执行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相关规定,以10kV及以上电压供电一般都可以满足需要;但有的受地区供电条件限制,或有的中小学对建筑物内设高压开关柜及变压器因缺少维护管理电工所限,实际操作时视情况也有采用0.4kV供电。有的学校为工厂子弟学校,设在厂内或邻近社区,如选用工厂的6kV电源经济合理时,建议采用6kV供电。
4.3.2 在教学楼、实验楼等学生集中的建筑内,配变电所要避免设在人员密集的场所,设计时配变电所要避免与教室、实验室共用室内走道。若配变电所设在一层,配变电间的门宜直接开向室外,其在教学楼、实验楼的内走道不留门,在低压供电的教育建筑内,宜设有独立的配电间,如楼内未设独立的配电间,本楼的总配电装置可设在值班室、传达室等适宜的用房内,避免设在楼梯间和疏散走道等学生易触摸的地方。
    高等学校中有的科研实验室对电源质量、隔声、降噪、防振、室内环境等可能有特殊要求,设计在选择配变电所位置时,需顾及并满足这些实验工艺的要求,以免造成后患。
4.3.3 本条中的“相贴邻”的场所,是指与变电所的上、下及四周相贴邻的教室、宿舍。本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学生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不干扰正常的教学活动。根据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教室及宿舍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其昼间环境噪声限值应为55dB(A),夜间环境噪声限值应为45dB(A),是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而调研中发现,有的变电所与教室或宿舍相贴邻,噪声干扰较大,教室的教学环境受影响,宿舍没有安静的生活环境。教室、宿舍是学生较长时间学习、生活的场所,特别是中小学,学生均为未成年人,变电所与教室、宿舍相贴邻,其噪声干扰和电磁辐射均不利于学生健康,故作此强制性规定。
    噪声限值皆为等效声级。所谓等效声级,是等效连续A声级(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的简称,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eq表示,其单位为dB (A)。
    在教育建筑电气设计中,首先,校园供配电系统总体设计要避免将变电所附设在教学楼或宿舍楼内;如果不可避免地在教学楼或宿舍楼内设变电所时,不要将变电所与教室或宿舍相贴邻。图书馆内设有的24h自习教室、实验楼内设有的教室,也应执行此条文。
    实施过程中,需要审查教育建筑设计文件中的变电所位置,以判断是否满足本条的规定。
4.3.4 根据调研发现,目前有的校园由于受地段的限制,为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不得不将建筑设为大型综合体,内部含多种使用功能区。如:一栋建筑内有公共教学、科研实验、行政办公等几大部分;有的将食堂、学生活动中心等综合在一栋建筑物内等。使用性质与功能不同,其负荷等级以及对供配电系统的需求不尽相同。
    大型综合体建筑的供配电系统设计从使用功能定位出发,分区清晰,可以避免交叉混乱,使系统简洁,从而减少配电级数。若综合体的供配电系统接线复杂,配电级数过多,将造成元件过多,操作复杂,系统故障可能性增多,可靠性下降。需注意,配电级数不应理解为保护级数。一个回路通过配电装置分配为几个回路的一次分配称作一级配电。就配电装置而言,进线总开关与馈出分开关合起来称为一级配电,不因它的进线开关是采用断路器还是隔离开关而改变它的配电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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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31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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