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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自备电源


4.5.1 教育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自备电源:
    1 为保证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用电时;
    2 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时;
    3 设置自备电源比从市电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4 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或市电不能保证正常供电,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需保证正常教学活动和人身安全时。
4.5.2 应急电源应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2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
   4.5.3 发电机组的设置及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的设置不得对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和学生的居住环境产生噪声干扰;
    2 机组应处于常备启动状态;供电给一级负荷的发电机组,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当市电中断时,应在30s内供电;
    3 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供电给二级负荷的发电机组,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4 机组应与市电连锁,不得与其并列运行;当市电恢复时,机组应自动退出工作,并延时停机;
    5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h的燃油量,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4.5.4 当教育建筑应急照明系统采用应急电源装置(EPS)时,其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容量的1.3倍;
    2 蓄电池备用时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当教育建筑兼作本地区自然灾害固定避难场所时,其EPS的蓄电池应保证备用时间不小于2h。
 4.5.5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的选择,应根据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等确定。

条文说明
4.5.1 自备电源含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两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用途的电源。备用电源是当正常电源断电时,出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向用电设备供电的电源;应急电源,又称安全设施电源,是为了人身安全以及避免造成重大损失而设置的电源。
    我国地域很广,地区差别较大。在一些偏僻山区和农村,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反而经济合理,或虽有市电但经常停电不能保证学校的正常供电,设置自备电源可保证正常教学活动和人身安全。
4.5.4 第2款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EPS的蓄电池初装容量应保证备用时间不小于90min。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的规定,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服务半径宜为2km~3km,步行大约1h之内可以到达。本款规定,如教育建筑兼作本地区自然灾害固定避难场所时,其EPS的蓄电池应保证备用时间不小于2h,既考虑了建筑内和服务半径内人员的疏散,也为柴油发电机及城市其他电力设施的启动及修复留出了一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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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31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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