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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移民新址


6.19.1 初步设计阶段移民新址工程地质勘察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的基础上进行,为选定新址提供地质依据。
6.19.2 移民新址工程地质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对新址区整体稳定性有影响的地质结构及特殊岩(土)体的分布、微地貌及不同坡度场地的分布情况。
    2 查明新址区及外围滑坡、崩塌、危岩、冲沟、泥石流、坍岸、喀斯特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分布范围及规模,分析其对新址区场地稳定性的影响。
    3 查明生产、生活用水水源、水量、水质及开采条件。
    4 进行新址区场地稳定性、建筑适宜性评价。
6.19.3 移民新址的工程地质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2000~1:500,范围包括新址区及对新址区场地稳定性评价有影响的地区。
    2 复核新址区地形坡度分区和统计面积。
    3 针对新址区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问题布置勘探工作。
    4 新址区应布置控制性勘探剖面,勘探剖面间距山区宜为100~300m,平原区宜为300~500m,勘探点间距不宜大于150m,每条勘探剖面上钻孔数不宜少于3个,孔深宜根据任务要求和岩土条件确定。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县级以上新址应增加勘探剖面;对于平原区乡镇以下新址,勘探剖面可适当减少。
    5 应进行岩土体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每一主要岩土层试验累计有效组数不宜少于12组。
    6 应对生产、生活用水水源、水质进行复核。
条文说明
6.19.1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 290-2003的规定,对农村移民,初步设计阶段要编制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确定安置方案;对于集镇、城镇,初步设计阶段确定迁建方案和新址的地点。因此,本规范规定初步设计阶段是为选定新址提供地质依据。
6.19.2 本条提出了初步设计阶段移民选址工程地质勘察应包括的内容。大体包括三个方面:一为新址区外围的环境地质条件,二为新址区内的地质条件,三为新址区场地稳定程度和建筑适宜程度。考虑到查明新址区环境地质条件及其环境地质问题对移民新址的重要性,将本条的第2、3款列为强制性条文。
6.19.3 本条提出了初步设计阶段移民选址工程地质的勘察方法及相关的技术规定。
    1 规定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应结合新址区的地形地质条件和新址的规模等选定。对于平原区或较大城镇可选用较小的比例尺,对于山区或规模较小的新址可选用较大的比例尺。
    2 地形坡度是决定新址场地建筑适宜程度的重要条件,因此本款规定对第5.13.3条按坡度分区统计的面积进行复核。如果需要,可对大于20°的地形进一步细分。
    3 规定勘探工作的布置原则是根据新址区的地质条件和存在的工程地质问题确定,存在的工程地质问题不同,勘探布置的原则和工作量也不同。例如,外围滑坡可能对新址安全构成威胁,需要对滑坡进行勘察时,就要按本规范有关滑坡的勘察内容和方法开展工作;存在坍岸问题时,对坍岸进行具体的勘察等。
    4 强调勘探剖面针对新址场地进行布置,其目的是通过适当的勘探剖面,掌握新址区的地质条件,便于进行场地建筑适宜性评价。关于勘探剖面的间距,主要是参考了国家现行标准《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94中详细规划阶段Ⅰ、Ⅱ、Ⅲ类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勘探剖面间距综合确定的,见表11。
表11 勘探线、点间距(m)
表11 勘探线、点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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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48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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