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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总体布置


12.2.1 污水处理和污水回用处理场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处理流程,结合地形、地质、风向、施工安装、维护管理要求布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2 建(构)筑物应按功能和生产危险程度分区,并应集中布置。
12.2.2 场内应设置通向各建(构)筑物的通道,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车道,单车道宽宜为3.5m~4.0m,双车道宽宜为6.0m~7.0m;
    2 人行道宽宜为1.2m~2m;
    3 人行天桥宽不宜小于1.0m。
12.2.3 场内各种管道应全面规划,应避免迂回和相互干扰,并应根据处理工艺合理布置超越管线。
12.2.4 各构筑物高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充分利用地形,宜符合排水通畅,并宜平衡土方的要求;
    2 构筑物宜采用重力流布置,并宜避免多次提升污水;
    3 各构筑物及连接管渠水头损失应根据计算确定,并应留有10%~20%的余地。

条文说明
12.2.1 本条提出污水处理场平面布置的基本原则:
    1 要根据工艺流程,结合场址、地形、地质、风向、消防、施工维护管理进行布置,可以布置成多种形式,应综合比较确定,为今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2 按不同处理功能和生产危险程度分区集中布置,可以保证运行安全,操作维护方便,有利于管道布置并减少占地面积。
12.2.2 本条提出处理场通道设置的要求。道路宽度的规定是为了满足处理场运输、巡回检查、维护管理的不同要求。
12.2.3 本条提出处理场各种管道设计的基本要求。超越管还应按某构筑物停止运行、进行维修时,不致影响其他构筑物正常运行设计,管道合理设计可保障处理场安全、可靠、稳定的运行,减少管道维护管理的困难。
    12.2.4 本条提出处理构筑物高程布置的原则要求。由于各构筑物及连接管渠水头损失较难准确计算,根据设计经验,应留有余地,一般可取计算值的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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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 GB5068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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