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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建筑构造


5.2.1 防火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2.2 甲、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质的管道,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塞缝隙。丙类液体管道应在防火墙两侧设置切断阀。当穿过防火墙的管道周边有可燃物时,应在墙体两侧1.0m范围内的管道上加设不燃烧绝热材料。
5.2.3 防火分隔构件的建筑缝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且该防火封堵材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防火分隔构件的耐火极限。
5.2.4 建(构)筑物有可能被铁水、钢水或熔渣喷溅造成危害的建筑构件,应有绝热保护。运载铁水罐、钢水罐、渣罐、红锭、红(热)坯等高温物品的过跨车、底盘铸车、(空)钢锭模车和(热)铸锭车等车辆及运载物的外表面距楼板和厂房(平台)柱的外表面不应小于0.8m,且楼板和柱应有绝热保护。
5.2.5 设置在丁、戊类主厂房内的甲、乙、丙类辅助生产房间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5.2.6 设置在生产厂房内的油浸变压器室、地上封闭式液压站和润滑油站(库)直接开向厂房内的门,应采用常闭甲级防火门。当上述室、站(库)设置在非单位建筑的底层,且其直接向外开的门不采用防火门时,门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
5.2.7 在电缆隧(廊)道进出主厂房、主电室、电气地下室等建(构)筑物的部位应设置防火分隔,其出入口应设置常闭式甲级防火门,且应向主厂房、主电室、电气地下室等建(构)筑物方向开启。电缆竖井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2.8 电缆隧(廊)道内的防火门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
5.2.9 柴油发电机房宜单独设置,当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2.2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和钢铁冶金企业的具体情况,丙类液体管道往往较长,涉及场所多、区域广,一旦发生火灾易于在工厂内传播,所以作此规定。其他管道(如水管以及输送无危险的液化管道等)如因条件限制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应用水泥砂浆等不燃材料或防火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缝隙紧密填塞。管道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质。避免管道遇高温或火焰收缩变形并减少火灾和烟气穿过防火分隔体,应采取措施使该类管道在受火后能被封闭,如设置热膨胀型阻火圈等,保证火灾发生时,可以及时关闭。
5.2.3 防火分隔构件的缝隙会造成防火分隔构件的耐火等级下降,甚至丧失隔断能力。因此,本条规定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相应防火分隔构件的防火材料封堵,从而保证隔断能力。
5.2.4 钢铁冶金企业由于冶炼工艺的需要,存在高温的铁水、钢水、熔渣、钢锭和钢坯以及运输这些物料的车辆,而这些高温物料引发的灾害也不少,如某钢铁公司炼铁厂的铁水罐经过高炉皮带通廊时,由于水进入罐车内引起铁水喷溅,从而引燃运输皮带,造成较大损失。本条规定了应采取的基本防护措施,对直接受到危害的建(构)筑物,采取耐热和隔热的保护措施;而易受运输车辆高温物料危害的厂房及其柱、楼板和平台柱应保持与运输车辆及运载物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对柱、楼板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5.2.6 油浸变压器室、地上封闭式液压站和润滑油站(库)等均为火灾易发场所,如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发生故障产生电弧时,将使变压器内的绝缘油迅速发生热分解,析出氢气、甲烷、乙烯等可燃气体,压力骤增,造成外壳爆裂,大量喷油;或者析出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混合物,在电弧或火花的作用下引起燃烧爆炸。变压器爆裂后,火势会随着高温变压器油的流淌而蔓延。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地上封闭式液压站和润滑油站(库)等,也有上述类似的火灾危险。为防止其火灾向厂房内蔓延,殃及其他部位,故本条文规定,这类建筑物通向厂房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能自行关闭,以确保大厂房的安全。这个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规定是一致的。
    关于设置在非单层建筑物内底层的装有可燃油的电气设备用的房间设计,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即在其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的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这是为防止由底层开口喷出的火焰卷人上层房间的开口,使火灾蔓延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如果在底层这类房间采用了防火门,即可不设置防火挑檐,但需要设置机械通风,增加了投资。在一般情况下,为了变压器的散热、通风,对外开的门都不采用防火门,这时设置防火挑檐就十分必要。
5.2.7 电缆隧(廊)道是钢铁冶金企业的火灾易发场所,为了有效地避免火灾蔓延,在电缆隧(廊)道进入主厂房、主电室、电气地下室等部位应设置防火墙和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5.2.8 电缆隧(廊)道一般要求采用自然或主动送排风两种形式,为了使空气能够在隧道内流动,并方便电缆隧(廊)道的维护维修,防火门应为常开式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防火门应能够自行关闭,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自行关闭”包括自动控制、机械、手动、温控等各种关闭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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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41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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