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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焦化


6.3.1 焦化厂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气净化区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距焦炉炉体的净距不应小于40.0m。 
    2 精苯车间不宜布置在厂区中心地带,与焦炉炉体的净距不得小于50.0m。 
    3 甲、乙类液体及危险品的铁路装卸线宜为直线,如为曲线,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500.0m,且纵向坡度应为0。在尽头线上取送车时,其终端车位的末端至车挡前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10.0m。 
    4 煤气放散装置宜布置在远离建筑物和人员集中地点的厂区边缘地带。 
6.3.2 备煤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规定。 
6.3.3 焦炉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焦炉的布置和煤气设备的结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的有关规定。 
    2 焦炉炉组的两端及煤塔均应设有从炉底层到炉顶层的走梯。 
    3 当寒冷地区煤塔漏嘴采用煤气明火烘烤保温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 集气管压力超过放散压力上限时,应能自动放散,并应设自动点火装置;低于放散压力下限时,应能自动关闭,放散管口应高出集气管操作走台台面4.0m。 
    5 机侧、焦侧的操作平台应采取防止红焦和火种下漏的措施。 
    6 机侧、焦侧抵抗墙四角,距离操作平台上方1.0m处应设置压缩空气管接头。 
    7 焦炉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8 拦焦机、电机车的液压站和电气室内受高温烘烤的墙壁与地板均应衬有不燃烧绝热材料。 
6.3.4 在熄焦车运行范围内,与熄焦车轨道邻近的建筑物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6.3.5 干熄槽的运焦输送机宜采用耐热温度不小于200℃的输送带,湿法熄焦的运焦输送机宜采用耐热温度不小于120℃的输送带。 
6.3.6 交换机室、焦炉地下室和烟道走廊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烟道走廊的出入口必须设在煤塔、大炉间台的机侧和炉端台的尽头。 
    2 引进煤气管道的地沟应加盖板并应便于检修和放水操作,沟内空气应能自然流通。 
    3 地下室焦炉煤气管道应在末端设防爆装置,并设导爆管把爆后气体引向烟道走廊外(室外),或设有煤气低压自动充氮保护设施。 
    4 地下室煤气管道末端放散管易于积尘和液体的部位应设清扫孔。 
6.3.7 煤气净化及化工产品精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装置、泵类及槽罐等宜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开、半敞开的建(构)筑物内。 
    2 甲、乙类火灾危险生产场所的设备和管道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保温材料保温。 
    3 进入甲类液体槽罐区内作业的机车宜采用安全型内燃机车,如采用普通蒸汽机车,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 煤气设备、煤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的有关规定。 
    5 贮存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式贮槽,其槽顶排气口与呼吸阀或放散管之间应设置阻火器。
    6 露天设置的苯类贮槽宜设淋水冷却装置或隔热设施。 
    7 初馏分贮槽应布置在油槽(库)区的边缘,其四周应设防火堤,堤内地面及堤脚应做防水层。
6.3.8 化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煤气净化区、化工产品精制区的现场化验室应独立设置。如必须与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毗邻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非燃烧体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其门窗应设置在非防爆区。化验室与油槽(罐)的间距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2 易燃易爆及有毒的化验室应设通风设施,宜采用机械通风装置。 

条文说明
    焦化工艺的组成包括备煤系统、炼焦系统、煤气净化系统及化产品精制系统。由于大量使用煤,产生出焦炭、煤气等可燃物,因此焦化属于防火的重点,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6.3.1
    1 焦炉生产过程中,炭化室成熟的焦炭由焦炉机侧的推焦机推出,在焦炉焦侧红焦(约1000℃)经拦焦机装入熄焦车后送熄焦塔熄焦。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可燃气体,甲、乙类液体等,遇火易发生爆炸燃烧引起火灾。因此,煤气净化区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
    2 精苯是可燃易挥发的液体,要远离焦炉高温区。
6.3.3
    2 每座焦炉的两端都应有上下通道,一旦发生火灾,有利于灭火。
    3 近年来的生产实践表明,我国寒冷地区的焦化企业在冬季气温较低时不采用煤气明火保温,难以保证煤塔漏嘴出口处煤不冻结。我国炼焦用煤的水分一般在10%及以上,且煤塔漏嘴出口处的煤处于周期性流动状态,如采用铸铁材质的煤塔漏嘴、控制煤气火焰的大小以及火焰与煤塔漏嘴的距离等安全措施后,可以保证在采用煤气明火烘烤保温时不会发生煤塔内装炉煤的燃烧。装煤车在煤塔下受煤过程中,散发粉尘的时间短,粉尘量不大;且焦炉炉顶至煤塔漏嘴底部不封闭,空间较大,空气流动,不会产生粉尘积聚,故不会发生粉尘爆炸。近年来我国焦化企业的生产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4 当集气管内压力值达到某一规定值时,集气管放散管自动放散煤气并自动点火燃烧,如不及时放散和自动点火燃烧,将造成整个焦炉冒烟冒火,一片火海。放散煤气的压力值应根据焦炉的状况来决定。
    5 操作台下的烟道走廊与地下室和炉间台煤气区直接相通,一旦红焦和火种漏入地下室和炉间台煤气区,可能发生着火和爆炸。
    6 机侧、焦侧操作平台工况特殊,炉门、炉框等设施表面温度为200-300℃。若机侧、焦侧的小炉门和炉门密封不严则会冒烟着火。炉门一旦冒火,只能用压缩气体吹灭,若用常温水灭火,设备极易炸裂,因此应设置压缩空气管接头。
 
    7 焦炉结构要求设有地下室且距离明火(装载红焦炭的熄焦车)约3.0m,作为特殊的工业炉装置考虑,焦炉区域为非爆炸危险环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第2.2.2条的规定。这种结构的焦炉在国内已有近六十年的生产运行经验,安全可靠。考虑焦炉地下室及烟道走廊内布置有煤气管道和煤气设备,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使易燃物质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10%,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装置。
    8 防止因高温烘烤而引起电气室和液压站内着火。
6.3.4 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满载红焦的熄焦车通过邻近的建筑物时,烘烤可燃材料而引起火灾。
6.3.6
    1 焦侧有熄焦车频繁往来行驶,因而不能在焦侧烟道走廊设置出入口。机侧比焦侧安全,焦炉上操作工人大部分集中在煤塔和端台处,因此出入口设置在这三处较合适,也便于消防人员出入。
    2 进煤气管道的地沟应加盖板且盖板应能打开,是为了便于煤气管道检修;能在地沟内进行检查和放水,是为了便于煤气管道安全检查;沟内空气应自然流通,是为了不使漏失的煤气在地沟内积累起来,形成爆炸性气体。
    3 焦炉煤气爆炸极限为6%~30%,极易爆炸,以往亦有这种事故,因此很有必要设末端防爆装置,把爆后气体引向室外以防止引起二次火灾。
    4 地下室煤气管道的末端放散管是不常用的管道,天长日久易于堵塞,故在易于积尘和液体的部位开设清扫孔,便于使用前清扫。
6.3.7
    3 槽罐区一般包括油品的贮存和油品的装卸。机车在该区作业主要是将空槽车送到装卸台区,将装完油品的槽车牵引出去。
所谓安全型内燃机车是指在运行过程中不会产生火花等隐患。如用普通的蒸汽机车,采取的安全措施一般是在烟筒上装防火罩、进出油品装卸应关闭炉门和除灰室等。
    5 设置阻火器的作用是阻止火(星)进入甲、乙类油品槽里。
    对于只设放散管的贮槽,阻火器的安装位置顺序是:贮槽通气管-阻火器-放散管-大气。如贮槽设呼吸阀时,阻火器的安装位置顺序是:贮槽通气管-阻火器-呼吸阀-大气。但贮槽必须同时也设置放散管。放散管的安装仍应符合以上规定的顺序,如图2所示。
阻火器设置示意图
    7 纯二硫化碳(CS2)的密度为1.292g/mL,沸点是46.25℃,与苯等有机溶剂按任意比例互溶可挥发,极易着火,需存贮在-12℃以下的暗处。生产使用时必须防火、防中毒。一般是向CS2贮槽内注水,以形成200300mm以上的水层,进行密封存贮。在该贮槽周围地面上需维持20~30mm以上的水层,以防止因CS2泄漏、挥发而引起的人员中毒及造成火灾隐患。
    轻苯分馏出的初馏分,CS2含量一般波动在8%35%范围内,此外还有较多的环戊二烯、苯(一般15%20%),以及少量的饱和烃、硫化氢、丙酮、乙腈和其他不饱和化合物。经几十年的生产实践表明,初馏分可以在露天贮槽贮存,应布置在油槽(库)区的边缘,四周应设防火堤,堤内地面及堤脚做防水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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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41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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