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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监测


10.2.1 地基处理工程应进行施工全过程的监测。施工中,应有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监测工作,随时检查施工记录和计量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施工工艺对工序进行质量评定。
10.2.2 堆载预压工程,在加载过程中应进行竖向变形量、水平位移及孔隙水压力等项目的监测。真空预压应进行膜下真空度、地下水位、地面变形、深层竖向变形和孔隙水压力等监测。真空预压加固区周边有建筑物时,还应进行深层侧向位移和地表边桩位移监测。
10.2.3 强夯施工应进行夯击次数、夯沉量、隆起量、孔隙水压力等项目的监测;强夯置换施工尚应进行置换深度的监测。
10.2.4 当夯实、挤密、旋喷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柱锤冲扩桩、注浆等方法施工可能对周边环境及建筑物产生不良影响时,应对施工过程的振动、噪声、孔隙水压力、地下管线和建筑物变形进行监测。
10.2.5 大面积填土、填海等地基处理工程,应对地面变形进行长期监测;施工过程中还应对土体位移和孔隙水压力等进行监测。
10.2.6 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有影响时,应进行邻近建(构)筑物竖向及水平位移监测、邻近地下管线监测以及周围地面变形监测。
10.2.7 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为止。
条文说明
10.2.1 地基处理是隐蔽工程,施工时必须重视施工质量监测和质量检验方法。只有通过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才能保证质量,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
10.2.2 对堆载预压工程,当荷载较大时,应严格控制堆载速率,防止地基发生整体剪切破坏或产生过大塑性变形。工程上一般通过竖向变形、边桩位移及孔隙水压力等观测资料按一定标准进行控制。控制值的大小与地基土的性能、工程类型和加荷方式有关。
    应当指出,按照控制指标进行现场观测来判定地基稳定性是综合性的工作,地基稳定性取决于多种因素,如地基土的性质、地基处理方法、荷载大小以及加荷速率等。软土地基的失稳通常从局部剪切破坏发展到整体剪切破坏,期间需要有数天时间。因此,应对竖向变形、边桩位移和孔隙水压力等观测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它们的发展趋势,这是十分重要的。
10.2.3 强夯施工时的振动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程度与土质条件、夯击能量和建筑物的特性等因素有关。为此,在强夯时有时需要沿不同距离测试地表面的水平振动加速度,绘成加速度与距离的关系曲线。工程中应通过检测的建筑物反应加速度以及对建筑物的振动反应对人的适应能力综合确定安全距离。
    根据国内目前的强夯采用的能量级,强夯振动引起建筑物损伤影响距离由速度、振动幅度和地面加速度确定,但对人的适应能力则不然,因人而异,与地质条件密切相关。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采取防振或隔振措施,通常在夯区周围设置隔振沟。
10.2.4 在软土地基中采用夯实、挤密桩、旋喷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柱锤冲扩桩和注浆等方法进行施工时,会产生挤土效应,对周边建筑物或地下管线产生影响,应按要求进行监测。
    在渗透性弱,强度低的饱和软黏土地基中,挤土效应会使周围地基土体受到明显的挤压并产生较高的超静孔隙水压力,使桩周土体的侧向挤出、向上隆起现象比较明显,对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将产生有害的影响。为了保护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应在施工期间有针对性地采取监测措施,并有效合理地控制施工进度和施工顺序,使施工带来的种种不利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
    挤土效应中孔隙水压力增长是引起土体位移的主要原因。通过孔隙水压力监测可掌握场地地质条件下孔隙水压力增长及消散的规律,为调整施工速率、设置释放孔、设置隔离措施、开挖地面防震沟、设置袋装砂井和塑料排水板等提供施工参数。
    施工时的振动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程度与土质条件、需保护的建筑物、地下设施和管线等的特性有关。振动强度主要有三个参数:位移、速度和加速度,而在评价施工振动的危害性时,建议以速度为主,结合位移和加速度值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然后作出判断。通过监测不同距离的振动速度和振动主频,根据建筑(构)物类型来判断施工振动对建(构)筑物是否安全。
10.2.5 为保证大面积填方、填海等地基处理工程地基的长期稳定性应对地面变形进行长期监测。
10.2.6 本条是对处理施工有影响的周边环境监测的要求。
    1. 邻近建(构)筑物竖向及水平位移监测点应布置在基础类型、埋深和荷载有明显不同处及沉降缝、伸缩缝、新老建(构)筑物连接处的两侧、建(构)筑物的角点、中点;圆形、多边形的建(构)筑物宜沿纵横轴线对称布置;工业厂房监测点宜布置在独立柱基上。倾斜监测点宜布置在建(构)筑物角点或伸缩缝两侧承重柱(墙)上。
    2. 邻近地下管线监测点宜布置在上水、煤气管处、窨井、阀门、抽气孔以及检查井等管线设备处、地下电缆接头处、管线端点、转弯处;影响范围内有多条管线时,宜根据管线年份、类型、材质、管径等情况,综合确定监测点,且宜在内侧和外侧的管线上布置监测点;地铁、雨污水管线等重要市政设施、管线监测点布置方案应征求等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当无法在地下管线上布置直接监测点时,管线上地表监测点的布置间距宜为15m~25m。
    3. 周边地表监测点宜按剖面布置,剖面间距宜为30m~50m,宜设置在场地每侧边中部;每条剖面线上的监测点宜由内向外先密后疏布置,且不宜少于5个。
10.2.7 本条规定建筑物和构筑物地基进行地基处理,应对地基处理后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沉降观测终止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按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和《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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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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