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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Code of design for building reclaimed water system

GB 50336-2002

主编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3 年 3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10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36-2002,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5、1.0.10、3.1.6、 3.1.7、 5.4.1、 5.4.7、 6.2.18、 8.1.1、 8.1.3、 8.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一月十日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5号文“关于印发《2001~2002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在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组织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并会同其他参编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规范的编制,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有关环保、节水的工作方针,对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的推荐性规范《建筑中水设计规范》(CECS 30:91)施行以来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院校、设备生产和工程 安装等部门的意见,进行全面修改并补充了新的内容,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设8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符号、中水水源、中水水质标准、中水系统、处理工艺及设施、中水处理站、安全防护和监(检)测控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送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太平路22号设计院,邮政编码:100036,传真:010-68221322),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 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中航银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太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建筑大学

主要起草人:孙玉林 王冠军 萧正辉 秦永生 邬扬善 崔长起 刘 红 金善功 郑大华 赵世明 刘长培 魏德义 李圭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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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GB50336-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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