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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检测数据分析与判定


7.6.1 每根受检桩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一组3块试件强度值的平均值,作为该组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检测值;
    2. 同一受检桩同一深度部位有两组或两组以上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检测值时,取其平均值作为该桩该深度处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检测值;
    3. 取同一受检桩不同深度位置的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检测值中的最小值,作为该桩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检测值。
7.6.2 桩端持力层性状应根据持力层芯样特征,并结合岩石芯样单轴抗压强度检测值、动力触探或标准贯入试验结果,进行综合判定或鉴别。
7.6.3 桩身完整性类别应结合钻芯孔数、现场混凝土芯样特征、芯样试件抗压强度试验结果,按本规范表3.5.1和表7.6.3所列特征进行综合判定。
    当混凝土出现分层现象时,宜截取分层部位的芯样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当混凝土抗压强度满足设计要求时,可判为Ⅱ类;当混凝土抗压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或不能制作成芯样试件时,应判为Ⅳ类。
    多于三个钻芯孔的基桩桩身完整性可类比表7.6.3的三孔特征进行判定。

表7.6.3 桩身完整性判定
     桩身完整性判定
        桩身完整性判定
桩身完整性判定
  桩身完整性判定

    注:当上一缺陷的底部位置标高与下一缺陷的顶部位置标高的高差小于30cm时,可认定两缺陷处于同一深度部位。
7.6.4 成桩质量评价应按单根受检桩进行。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判定该受检桩不满足设计要求:
    1. 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检测值小于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
    2. 桩长、桩底沉渣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
    3. 桩底持力层岩土性状(强度)或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当桩基设计资料未作具体规定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判定成桩质量。
7.6.5 检测报告除应包括本规范第3.5.3条规定的内容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钻芯设备情况;
    2. 检测桩数、钻孔数量、开孔位置,架空高度、混凝土芯进尺、持力层进尺、总进尺,混凝土试件组数、岩石试件个数、圆锥动力触探或标准贯入试验结果;
    3. 按本规范表D.0.1-3格式编制的每孔柱状图;
    4. 芯样单轴抗压强度试验结果;
    5. 芯样彩色照片;
    6. 异常情况说明。

条文说明
7.6.1 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的离散性比混凝土标准试件要大,通过对几千组数据进行验算,证实取平均值作为检测值的方法可行。
    同一根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钻芯孔时,应综合考虑各孔芯样强度来评定桩身承载力。取同一深度部位各孔芯样试件抗压强度(每孔取一组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检测值参与平均)的平均值作为该深度的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检测值,是一种简便实用方法。
    虽然桩身轴力上大下小,但从设计角度考虑,桩身承载力受最薄弱部位的混凝土强度控制。因此,规定受检桩中不同深度位置的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检测值中的最小值为该桩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检测值。
7.6.2 检测人员可能不熟悉岩土性状的描述和判定,建议有工程地质专业人员参与。
7.6.3 与2003版规范相比,在本次修订中,对同一受检桩钻取两孔或三孔芯样的桩身完整性判定做了较大调整:一是强调同一深度部位的不同钻孔的芯样质量的关联性,二是强调局部芯样强度检测值对桩身完整性判定的影响。虽然桩身完整性和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本规范第2.1.2条和第3.5.1条的条文说明已做了说明。但是为了充分利用钻芯法的有效检测信息、更客观地评价成桩质量,本规范强调完整性判断应根据混凝土芯样表观特征和缺陷分布情况并结合局部芯样强度检测值进行综合判定,关注缺陷部位能否取样制作成芯样试件以及缺陷部位的芯样试件强度的高低。当混凝土芯样的外观完整性介于Ⅱ类和Ⅲ类之间时,利用出现缺陷部位的“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检测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这一辅助手段,加以区分。
    为便于理解,以三孔桩身完整性Ⅱ类特征之3款为例,做两点说明:(1)“且在另两孔同一深度部位的局部混凝土芯样的外观判定完整性类别为Ⅰ类或Ⅱ类”的表述强调了将同一深度部位的局部混凝土芯样质量单列出来进行评价,确定某深度局部范围内的混凝土质量有没有达到完整性Ⅰ类或Ⅱ类判定条件,这里的“Ⅰ类或Ⅱ类”涵盖了芯样完好、芯样有蜂窝等轻微缺陷等情况。(2)对“否则应判为Ⅲ类或Ⅳ类”的理解,例如符合三孔桩身完整性Ⅳ类特征之4款条件,完整性应判为Ⅳ类;而既非Ⅱ类又非Ⅳ类者,应判为Ⅲ类。
    桩长检测精度应考虑桩底锅底形的影响。按连续性涵义,实测桩长小于施工记录桩长应判为Ⅳ类。
    当存在水平裂缝时,可结合水平荷载设计要求和水平裂缝深度进行综合判断:当桩受水平荷载较大且水平裂缝位于桩上部时应判为Ⅳ类桩;当设计对水平承载力无要求且水平裂缝位于桩下部时可判为Ⅱ类桩;其他情况可判为Ⅲ类。
7.6.4 本规范第8~10章检测方法都能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限于目前测试技术水平,尚不能将桩身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与桩身完整性类别直接联系起来,虽然钻芯法能检测桩身混凝土强度,但并非是本规范第3.5.1条的要求。此外,钻芯法的桩身完整性Ⅰ类判据中,也未考虑混凝土强度问题,因此,如没有对芯样抗压强度检测的要求,有可能出现完整性为Ⅰ类但混凝土强度却不满足设计要求。
    判定受检桩是否满足设计要求除考虑桩长和芯样试件抗压强度检测值外,当设计有要求时,应判断桩底的沉渣厚度、持力层岩土性状(强度)或厚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否则,应判断是否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另外,钻芯法与本规范第8~10章的检测方法不同,属于直接法,桩身完整性类别是通过芯样及其外表特征观察得到的。根据表7.6.3关于Ⅳ类桩判据的描述,Ⅳ类桩肯定存在局部的且影响桩身结构承载力的低质混凝土,即桩身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因此,对于完整性评价为Ⅳ类的桩,可以明确该桩不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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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10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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