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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水处理站


7.0.1 中水处理站位置应根据建筑的总体规划、中水原水的产生、中水用水的位置、环境卫生和管理维护要求等因素确定。以生活污水为原水的地面处理站与公共建筑和住宅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建筑物内的中水处理站宜设在建筑物的最底层,建筑群(组团)的中水处理站宜设在其中心建筑的地下室或裙房内,小区中水处理站按规划要求独立设置,处理构筑物宜为地下式或封闭式。

7.0.2 处理站的大小可按处理流程确定。对于建筑小区中水处理站,加药贮药间和消毒剂制备贮存间,宜与其他房间隔开,并有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对于建筑物内的中水处理站,宜设置药剂储存间。中水处理站应设有值班、化验等房间。

7.0.3 处理构筑物及处理设备应布置合理、紧凑,满足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运行调试、管道敷设及维护管理的要求,并应留有发展及设备更换的余地,还应考虑最大设备的进出要求。

7.0.4 处理站地面应设集水坑,当不能重力排出时,应设潜污泵排水。

7.0.5 处理设备的选型应确保其功能、效果、质量要求。

7.0.6 处理站设计应满足主要处理环节运行观察、水量计量、水质取样化验监(检)测和进行中水处理成本核算的条件。

7.0.7 处理站应设有适应处理工艺要求的采暖、通风、换气、照明、给水、排水设施。

7.0.8 处理站的设计中,对采用药剂可能产生的危害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7.0.9 对中水处理中产生的臭气应采取有效的除臭措施。

7.0.10 对处理站中机电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应采取有效的降噪和减振措施,处理站产生的噪声值不应超过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要求。

条文说明

7.0.1 中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不良气味和机电设备噪声会对建筑环境造成危害,如何避免这一危害,是确定处理站位置时应认真考虑的因素,通常地面式处理站要与公共建筑和住宅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或采用地下式处理站使其影响降到最底程度。设在建筑内的处理站要尽量靠近中水水源。处理站设在最低层有如下优点:站内水池、设备等荷载较重,给建筑结构专业增加的处理难度可降低;设备的运行不会影响下层房间;中水原水容易实现靠重力进入站内或事故排放。

7.0.2 值班、化验房间的大小应至少能摆得下桌椅及基本的化验器材。

7.0.4 中水处理站内会产生地面排水、构筑物溢流排水、反冲洗排水、沉淀构筑物排污、事故排水等,出于卫生考虑,这些水尽量不要明沟流出处理站,而是在站内收集。当中水站地面低于室外检查井地面时,应设排水泵排水,排水泵一般设置两台,一用一备。排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小时来水量。

7.0.5 市场上的处理设备其功能、效果、质量有的名不副实,设计人员对所选择或认可的产品一定要了解,对确保满足工程设计需要负责。

7.0.7 本条强调的是要设置适应处理工艺要求的辅助设施,比如,处理工艺中有臭气产生,除对臭气源采取防护和处理措施外,还应对某些房间进行通风换气。根据臭气散出情况,每小时换气次数可取8~12次,排气口应高出人员活动场所2m以上。厌氧处理产生可燃气体、液氯消毒可能产生氯气溢散、次氯酸钠发生器产氢等这类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配电均应采取防爆措施。给水排水设施包括处理设备的清洗、污水污物的排除等。

7.0.8 条文内所说由采用药剂所产生的危害主要指药剂对设备及房屋五金配件的腐蚀,以及生成的有害气体的扩散而产生的污染、毒害、爆炸等。比如,混凝剂(尤其是铁盐)的腐蚀,液氯投加的溢散氯气、次氯酸钠发生器产氢的排放以及臭氧发生器尾气的排放等。中水处理站多设在地下室,对这些问题尤应注意。

7.0.9 中水处理站的除臭是非常必要的。除臭措施有活性炭吸附、土壤除臭等,但目前尚未形成较规范的设计参数为工程中使用。工程中普遍采用的方式仍是通风换气,把臭气转移到室外。

7.0.10 采取有效的降噪和减振措施主要是:一方面要降低机房内的噪声,采用低噪音的工艺、设备,比如水下曝气、低噪音的曝气鼓风机消声止回阀等,降低机房内的噪声;另一方面,对产生的噪声要采取综合防护措施,如隔音门窗防止空气传声,对机电设备及接出的管道采取减振措施,如设备基础减振、管道设减振接头、减振垫等,防止固体传声,以减小机房内噪声源对周围空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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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GB50336-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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