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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城镇给排水、燃气、热力建筑


5.1.1 本节适用于城镇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
工矿企业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可分别比照城市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5.1.2 城镇和工矿企业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规模、修复难易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划分抗震设防类别。其配套的供电建筑,应与主要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

5.1.3 给水建筑工程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1.4 排水建筑工程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污水干管(含合流),主要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进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以及城市排涝泵站、城镇主干道立交处的雨水泵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1.5 燃气建筑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县及县级市的主要燃气厂的主厂房、贮气罐、加压泵房和压缩间、调度楼及相应的超高压和高压调压间、高压和次高压输配气管道等主要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1.6 热力建筑中,50万人口以上城镇的主要热力厂主厂房、调度楼、中继泵站及相应的主要设施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条文说明
5.1.1 本节主要为属于城镇的市政工程以及工矿企业中的类似工程。
5.1.2 配套的供电建筑,主要指变电站、变配电室等。
5.1.3 给水工程设施是城镇生命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生产用水、居民生活饮用水和震后抗震救灾用水。地震时首先要保证主要水源不能中断(取水构筑物、输水管道安全可靠);水质净化处理厂能基本正常运行。要达到这一目标,需要对水处理系统的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加氯间或氯库和作为运行中枢机构的控制室和水质化验室加强设防。对一些大城市,尚需考虑供水加压泵房。
水质净化处理系统的主要建构筑物,包括反应沉淀池、滤站(滤池或有上部结构)、加药、贮存清水等设施。对贮存消毒用的氯库加强设防,是避免震后氯气泄漏,引发二次灾害。
条文强调“主要”,指在一个城镇内,当有多个水源引水、分区设置水厂,并设置环状配水管网可相互沟通供水时,仅规定主要的水源和相应的水质净化处理厂的建构筑物提高设防标准,而不是全部给水建筑。
现行的给排水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要求给排水工程在遭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下不需修理或经一般修理即可继续使用,因此,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一般以城区人口20万划分;考虑供水的特点,增加7~9度设防的小城市和县城。
5.1.4 排水工程设施包括排水管网、提升泵房和污水处理厂,当系统遭受地震破坏后,将导致环境污染,成为震后引发传染病的根源。为此,需要保持污水处理厂能够基本正常运行、排水管网的损坏不致引发次生灾害,应予以重视。相应的主要设施指大容量的污水处理池,一旦破坏可能引发数以万吨计的污水泛滥,修复困难,后果严重。
污水厂(含污水回用处理厂)的水处理建构筑物,包括进水格栅间、沉砂池、沉淀池(含二次沉淀)、生物处理池(含曝气池)、消化池等。
对污水干线加强设防,主要考虑这些排水管的体量大,一般为重力流,埋深较大,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土流失、建构筑物基础下陷、结构开裂等次生灾害。
道路立交处的雨水泵房承担降低地下水位和排除雨后积水的任务,城市排涝泵站承担排涝的任务,遭受地震破坏将导致积水过深,影响救灾车辆的通行,加剧震害,故予以加强。
条文强调“主要”,指一个城镇内,当有多个污水处理厂时,需区分水处理规模和建设场地的环境,确定需要加强抗震设防的污水处理工程,而不是全部提高。
大型池体对地基不均匀沉降敏感,尤其是矩形水池,长边可达100m以上,提高地基液化处理的要求是必要的。
5.1.5 燃气系统遭受地震破坏后,既影响居民生活又可能引发严重火灾或煤气、天然气泄漏等次生灾害,需予以提高。输配气管道按运行压力区别对待,可体现城镇的大小。超高压指压力大于4.0MPa,高压指1.6~4.0MPa,次高压指0.4~1.6MPa。
5.1.6 热力建筑遭受地震破坏后,影响面不及供水和燃气系统大,且输送管道均采用钢管,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范围小些。相应的主要设施指主干线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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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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