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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原材料生产建筑


7.2.1 本节适用于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和轻工业原材料等工业原材料生产建筑。

7.2.2 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轻工业的原材料生产建筑,主要以其规模、修复难易程度和停产后相关企业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7.2.3 冶金工业、建材工业企业的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大中型冶金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油库及油泵房,全厂性生产管制中心、通信中心的主要建筑。
2. 大型和不容许中断生产的中型建材工业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

7.2.4 化工和石油化工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的主要生产建筑以及对正常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建筑。
2.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的供热、供电、供气和供水建筑。
3.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的通讯、生产指挥中心建筑。

7.2.5 轻工原材料生产建筑中,大型浆板厂和洗涤剂原料厂等大型原材料生产企业中的主要装置及其控制系统和动力系统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2.6 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轻工业原料生产建筑中,使用或生产过程中具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当具有泄毒、爆炸或火灾危险性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条文说明
7.2.2 本条基本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原材料工业生产建筑遭受地震破坏后,除影响本行业的生产外,还对其他相关行业有影响,需要适当提高抗震设防类别。
7.2.3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并与《冶金建筑抗震设计规范》YBJ 9081-97的有关规定协调。
钢铁和有色冶金生产厂房,结构设计时自身有较大的抗震能力,不需要专门提高抗震设防类别。
大中型冶金企业的动力系统的建筑,主要指全厂性的能源中心、总降压变电所、各高压配电室、生产工艺流程上主要车间的变电所、自备电厂主厂房、生产和生活用水总泵站、氧气站、氢气站、乙炔站、供热建筑。
7.2.4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与《石油化工企业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分类标准》SH 3049作了协调。
化工和石油化工的生产门类繁多,本标准按生产装置的性质和规模加以区分。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属于主要的生产装置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
7.2.5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轻工原材料生产企业中的大型浆板厂及大型洗涤剂原料厂,前者规模大且影响大,涉及方方面面,后者属轻工系统的石油化工工业,故提高其主要装置及控制系统的设防标准。
7.2.6 本条将原材料生产活动中,使用、产生具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放射性物品的有关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原则归纳在一起。
在矿山建筑中,指炸药雷管库、硝酸铵、硝酸钠库及其热处理加工车间、起爆材料加工车间及炸药生产车间等。
在化工、石油化工和具有化工性质的轻工原料生产建筑中,指各种剧毒物质、高压生产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
火灾危险性的判断,可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有关说明。若使用或产生的易燃、易爆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等危险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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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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