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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eismic strengthening of buildings
JGJ 116-2009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9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40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为建筑工程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116-2009,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 1. 0.4、3.0. 1、3. 0. 3、 3. 0.6、 5.3.1、5.3.7、 5.3. 13、6.1.2、 6.3.1、 6. 3. 4、 6.3.7、 7.1. 2、 7. 3. 1、 7.3.3、 9.3.1、9.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98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6月18日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6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地基和基础;5.多层砌体房屋;6.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7.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8.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9.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10.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11.烟囱和水塔。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l.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相配合,明确了不同后续使用年限建筑的抗震加固要求。2.在保持原规程“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加固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按设计规范方法进行加固的内容。3.新增了粘贴钢板、碳纤维布、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消能减震加固技术。4.加强了对重点设防类建筑、超高超层建筑、不利于抗震的结构的加固要求。5.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进行了协调。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上海维固建筑结构设计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程绍革 戴国莹(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尹保江 史铁花 白雪霜 吕西林 李仕全 吴 体 辛鸿博 张耀 金来建 姚秋来 徐 建 戴君武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吴学敏 刘志刚 高永昭(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亚勇 韦开波 李彦莉 吴翔天 杨玉成 苗启松 娄 宇 袁金西 莫庸 侯忠良 黄世敏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6月18日以第340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程是在《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9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是机械设计研究总院、国家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同济大学、冶金部建筑科学研究总院、清华大学、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铁道部专业设计院、上海建筑材料工业学院、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辽宁省建筑科学研究所、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所、西安冶金建筑学院,主要起草人员是李德虎、李毅弘、魏琏、王骏孙、杨玉成、戴国莹、徐建、刘惠珊、张良铎、谢玉玮、朱伯龙、吴明舜、宋绍先、柏傲冬、高云学、霍自正、楼永林、徐善藩、那向谦、刘昌茂、王清敏。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与新修订的《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相配套,可适用于后续使用年限30年、40年和50年的不同建筑,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中的A、B、C类建筑。
    2. 明确了现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设防目标。即在预期的后续使用年限内具有不低于其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对于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C类建筑,具有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相同的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A、B类建筑,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其损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50年加固的建筑。
    3. 明确了不同的后续使用年限建筑抗震加固分析与构件承载力验算方法。在保持原规程“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加固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按设计规范方法进行加固设计的承载力计算方法,引入“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体现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抗震加固要求。
    4. 加强了对重点设防类设防要求建筑的抗震加固要求。对重点设防类设防的砌体房屋,当层数超过规定时,明确要求减少层数或增设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改变结构体系,当层数不超而高度超过时,应降低高度或提高加固要求;对重点设防类设防的钢筋混凝土房屋,当为单跨框架结构时应增设抗震墙改变结构体系或加固为多跨框架。
    5. 总结了近年来工程抗震加固经验,对原规程中的加固设计与施工技术进行了补充完善,并新增了粘贴钢板、粘贴碳纤维布、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及增设消能支撑减震加固方法。
    6. 总结了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增加了楼梯构件、框架填充墙等的抗震加固要求。
    7. 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进行了协调,一些共性条款采用了引用标准的方法,一些条款按GB 50367进行了调整。
    本规程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总结了原规程颁布实施以来建筑抗震加固的工程经验,吸收了近年来建筑抗震加固的最新研究成果,进行了必要的补充试验。
    为便于广大设计、科研、教学、鉴定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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