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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配套工程


第六十三条 一、二类城市的主要取水工程、净(配)水厂、泵站的供电应采用一级供电负荷。一、二类城市非主要净(配)水厂、泵站以及三类城市的净(配)水厂可采用二级供电负荷。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第六十四条 给水系统通信设施宜考虑有线或有线与无线相结合的方式,保证净水厂与水源泵站、加压泵站以及厂内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系,并能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及供电等部门联系。
第六十五条 净(配)水厂、泵站的维修、运输等设施的装备水平应以满足正常生产需要为原则,合理配置。非经常性维修、运输设备应考虑专业化协作,不应全套设置。装备标准应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 41的规定,结合当地条件,合理配置。
第六十六条 净(配)水厂化验设备的配置,应以保证正常生产需要、能够分析规定的常规水质项目为原则。一、二类城市有多座水厂时,可设一个中心化验室,除规定项目的常规化验设备外,宜配置满足现行供水水质标准检测项目的设备,部分检测项目可委托检测。其他水厂应满足常规水质分析的需要,不必全套设置。
第六十七条 净(配)水厂、泵站必须设置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城市给水工程应对易腐蚀的管渠及其附属设施、材料、设备等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应根据腐蚀的性质,结合当地情况,因地制宜地选用经济合理、技术可靠的防腐蚀方法,并应达到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防腐蚀措施不得影响供水水质。
第六十九条 寒冷地区净水厂构筑物建在室内时,其供暖设施应根据构筑物条件采用,室内采暖温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有大量开敞水面(混合絮凝池、沉淀池、滤池等)以及药剂仓库不低于5℃。
    二、加氯间不低于16℃。
    三、有固定管理人员的房间16~18℃。


条文说明

第六十三条 供电负荷等级是根据负荷的重要性和断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确定的。一、二类城市的主要取水工程、净(配)水厂、泵站突然中断供电,导致停止供水,将给城市经济带来严重损失,并可能使城市居民生活和工业生产混乱,所以规定为一级负荷,要求有两个独立电源,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能够正常供电。
    一、二类城市的非主要净(配)水厂、泵站对城市供水的影响稍低,所以规定为二级负荷。当电力变压器或线路发生故障时不会长时间中断供电或能迅速恢复供电。
    有条件的城市给水工程的重要供水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备用电源。
第六十四条 城市的给水设施较分散,保证通信联系对安全供水十分重要。本条规定一般可采用有线或有线与无线相结合的方式。有线可靠性高,但城市水源地、加压站常离城市较远,无通信线路,采用无线通信则可满足通信联络。通信应当与当地的通信条件相适应,并能保证生产的正常运行。
第六十五条 净(配)水厂、泵站的维修、运输等辅助生产设施的装备水平应以满足经常性生产需要为原则,强调非经常使用的维修设备与运输设备要考虑城市的社会化协作,不应全套配置。可参照《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 41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 41中地表水水厂和地下水水厂机修间主要设备及数量如附表1、附表2所示。表中30万m3/d规模在附属设备标准中为20万m3/d,为与本建设标准规模一致,表中按30万m3/d列入。

附表1 地表水水厂机修间常用主要设备数量表
附表1 地表水水厂机修间常用主要设备数量表
附表2 地下水水厂机修间常用主要设备数量表
附表2 地下水水厂机修间常用主要设备数量表

第六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净(配)水厂化验设备的配置原则。对于一、二类城市有多个水厂时,有一个中心化验室可以配备一些高精度的化验设备,一般水厂只配备常规化验设备,强调相互协作,中心化验室可以设置在自来水公司或某一水厂内。三类城市的水厂应满足常规水质检测项目的检测。
    高精度化验设备的配置以满足现行供水水质标准的检测项目为准,常规化验项目设备的配置按照水质分析方法选择合适的化验设备。所有化验设备的配置要首先满足供水水质标准中基本项目的要求。
    水质化验的常规设备可参照《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 41的规定选用。对城市供水水质中心检测机构的大型检测仪器可参照建设部供水规划的要求逐步配置,具体内容见附表3。

附表3 水质中心检测机构大型检测仪器基本配置要求
附表3 水质中心检测机构大型检测仪器基本配置要求

 附表3中一级、二级、三级标准主要对应一类、二类、三类城市的中心化验室或中心检测机构。化验设备的配置主要根据水质检测项目的要求确定,一般应当结合当地的经济条件逐步实现。
    所有城市水厂的水质化验,除基本项目外,可委托检测,避免增加投资、管理及技术上的困难。
第六十七条 本条规定净(配)水厂、泵站必须设置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给水工程采取防腐蚀措施的原则。管配件的防腐蚀,可采用耐腐蚀管配件,或在管配件内部涂防腐蚀材料。应具体分析腐蚀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防腐蚀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如《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GB/T 21447、《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GB/T 21448、《埋地钢质管道腐蚀防护工程检验》GB/T 19285、《埋地钢质管道石油沥青防腐层技术标准》SY/T 0420、《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T 0007以及《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HGJ 229等。
第六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寒冷地区净水厂构筑物建在室内时的供热温度要求,对不同构筑物可采用不同的采暖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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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2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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