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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原水


2.2.1 供水厂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原水水质特点对进厂原水进行水质检验。当原水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增加检验项目和频率。
2.2.2 以地表水为水源的供水厂宜在取水口附近或水源保护区内建立原水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原水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项目可根据当地原水特性和条件选择。未建立原水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的供水厂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划定原水水质监测段,在监测段内应设置有代表性的水质监测点。
2.2.3 以地下水为水源的供水厂应在汇水区域或井群中选择有代表性的水源井和全部补压井作为原水水质监测点。

条文说明
2.2.1 该条为强制性条款。主要依据:
    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中第9.1.2条和《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中第7.2节对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依据有关标准,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检测和评价,建立水源水质资料库。第7.3节当原水水质出现异常和污染物质超过有关标准时,要加强水质监测频率,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
    2 建设部部令第156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8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原水是供水的原材料,水源水质是保障供水安全的重要前提条件,没有符合标准要求的原材料,供水企业不能掌握原材料质量,也将无法保证供水的安全,依据上述规定,考虑到水源水质对保障供水安全的重要性,规定这一条为强制性条款十分必要。
2.2.2 本条强调了以地表水为水源的供水厂应对原水进行超前监测,以便水质突变时,能提前考虑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超前的时间宜足够长,使供水厂有时间采取应对措施。适当范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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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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