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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市场选址


6.1.1 新建集贸市场选址应根据其经营类别、市场规模、服务范围的特点,综合考虑自然条件、交通运输、环境质量、建设投资、使用效益、发展前景等因素,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当现有集贸市场位置合理,交通顺畅,并有一定发展余地时,应合理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进行改建和扩建。

6.1.2 集贸市场选址应有利市场人流和货流的集散,确保内外交通顺畅安全,并与镇区公共设施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6.1.3 集贸市场用地严禁跨越公路、铁路进行布置,并不得占用公路、桥头、码头、车站等重要交通地段的用地。

6.1.4 小型集市的各类商品交易场地宜集中选址;商品种类较多的大、中型的集市,宜根据交易要求分开选址。

6.1.5 为镇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市场应与集中的居住区临近布置,但不得与学校、托幼设施相邻。运输量大的商品市场应根据货源来向选择场址。

6.1.6 影响镇区环境和易燃、易爆以及影响环境卫生的商品市场,应在镇区边缘,位于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及水系的下游选址,并应设置不小于50m宽的防护绿地。

条文说明

6.1.1 本条说明新建集贸市场的选址要遵循的基本要求。现状是发展的基础,市场建设首先要考虑合理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根据发展的需求进行改建和扩建,以节约资金,加快建设。对于现有少数集贸市场,存在着妨碍交通、不利安全、影响环境或部分经营品类的选址不当时,要根据镇区规划的要求,选址新建市场,或部分品类迁出原址兴建专业市场。

6.1.2 集日人流货流量大,市场选址要组织好交通集散,以保证镇区内部和对外交通便捷顺畅。由于参与集市贸易的人员也要使用镇区的商业、服务、金融、邮电、文化、娱乐等项设施,因此市场位置要同上述设施联系方便。

6.1.3 集贸市场位置要避免干扰对外交通,确保安全与通畅。参照我国城市交通管理要求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集贸市场和附属设施不能跨越公路、铁路进行布置,也不能占用公路、桥头、码头、车站等交通地段内的用地。

6.1.4 本条说明不同规模的集贸市场,在选址时要遵循的一些规律,以方便交易、利于管理和组织交通。

6.1.5 本条文说明不同经营类别的集贸市场,在选址时要遵循的规律,以方便居民使用,减少对镇区的干扰。

6.1.16 本条针对影响镇容景观,环境卫生及易燃易爆商品的交易市场,作出了市场选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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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 CJJ/T8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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