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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钢筋混凝土柱


9.5.1 单层厂房钢筋混凝土柱的形式,应根据其受力的特点、使用环境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宜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柱,当柱子较高、重量较大,且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柱吊装有困难时,可采用上柱为钢下柱为钢筋混凝土的组合柱或者钢柱。

9.5.2 生产过程中需要用角钢保护四角的钢筋混凝土柱,当保护高度为整个下柱高或接近整个下柱高时,可采用外包钢筋混凝土柱,并应按外包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外包的角钢可兼起受力与防护的作用,上柱可按普通钢筋混凝土柱设计。

9.5.3 钢筋混凝土柱的截面形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截面高度小于800mm时,宜采用矩形截面柱;
    2 当截面高度大于等于800mm,但小于等于1400mm时,宜采用工字形截面柱;
    3 当截面高度大于1400mm时,宜采用双肢柱。

9.5.4 钢筋混凝土柱的下列柱段,应采用矩形截面:
    1 设有悬臂起重机的柱段;
    2 壁行起重机的上、下两支点间的柱段;
    3 柱底至室内地坪以上500mm范围内的柱段。

9.5.5 钢筋混凝土柱的下列柱段,宜采用矩形截面:
    1 分离式柱的起重机肢;
    2 阶形柱的上柱。

9.5.6 单层厂房钢筋混凝土柱,其截面尺寸可按本规范附录L的有关规定初选,并应经验算后确定;柱截面各边尺寸应为50mm的倍数。

9.5.7 刚性屋盖的单层厂房,钢筋混凝土柱的计算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起重机厂房的等截面柱、有起重机厂房的单阶单支点柱和露天栈桥柱的计算长度,应按表9.5.7-1的规定确定;
    2 单阶双支点柱与双阶柱、抗风柱的计算长度应分别按表9.5.7-2、表9.5.7-3和表9.5.7-4的规定确定。

表9.5.7-1 等截面柱、单阶单支点柱和露天栈桥柱的计算长度
 等截面柱、单阶单支点柱和露天栈桥柱的计算长度

    注:1 H——从基础顶面算起的柱子全高;
        2 H1——从装配式起重机梁底部或从现浇起重机梁顶部算起的柱子上部高度;
        3 H2——从基础顶面算起至装配式起重机梁底面或现浇起重机梁顶部的柱子下部高度;
        4 有起重机厂房,当计算中不计起重机荷载时,下柱的计算长度按无起重机厂房采用,但上柱计算长度仍按有起重机厂房的采用;
        5 表中有起重机厂房在排架方向上的上柱计算长度,仅适用于H1/H2≥0.3,当H1/H2<0.3时,宜采用2.5H1。

表9.5.7-2 单阶双支点柱的计算长度
 单阶双支点柱的计算长度

表9.5.7-3 双阶柱的计算长度
 双阶柱的计算长度

表9.5.7-4 抗风柱的计算长度
 抗风柱的计算长度

9.5.8 钢筋混凝土柱截面强度,应采用不同的荷载效应组合进行计算,并应取其最不利者。

9.5.9 钢筋混凝土柱子设计及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钢筋混凝土双肢柱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腹杆双肢柱各杆件内力,可按铰接桁架计算;平腹杆双肢柱各杆件内力,可按本规范附录M的规定计算;
    2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
    3 双肢柱的肢杆厚度不宜小于250mm,宽度不宜小于500mm;肢杆和腹杆的两边受力钢筋均应计算确定并对称配置;
    4 斜腹杆双肢柱的腹杆厚度,不宜小于肢杆厚度的0.5倍,且不应小于120mm;腹杆与水平面夹角宜取35°~55°;牛腿处应设肩梁;
    5 平腹杆双肢柱的腹杆净距,不宜大于肢杆厚度的10倍;腹杆的线刚度,宜大于肢杆的线刚度的5倍,且腹杆厚度不宜小于400mm;
    6 肩梁高度应大于或等于肢杆厚度的2倍,且不宜小于600mm,并应满足肢杆及上柱内纵向受力钢筋锚固长度的要求;肩梁的线刚度宜大于肢杆的线刚度的20倍;
    7 肩梁的受力钢筋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上、下水平筋均不宜少于4根,其直径不宜小于16mm,单侧配筋不应小于肩梁横截面面积的0.2%;肩梁水平箍筋直径宜为8mm~12mm,间距宜为100mm~150mm;垂直箍筋直径宜为8mm,间距宜为100mm;
    8 当起重机起重量大于32t时,应验算肩梁的局部承压强度。

9.5.10 上柱为钢、下柱为钢筋混凝土的组合柱,其构造和截面计算,应分别符合其相应结构类型的要求,上下柱的连接应满足传力的要求。

9.5.11 抗风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风柱宜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整体柱;当柱较高时,亦可采用上柱为钢、下柱为钢筋混凝土的组合柱。
    2 抗风柱的截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上柱截面高度不宜小于300mm,宽度应与下柱等宽。
        2)下柱截面高度应符合下式的要求,且不应小于500mm:

 

    式中:h——抗风柱下柱截面高度(mm);
          Hx1——基础顶面至屋架或抗风桁架与抗风柱最低连结点的距离(mm)。
        3)下柱截面宽度应符合下式的要求,且不应小于300mm:

 

    式中:b——抗风柱下柱截面宽度(mm);
          Hy1——柱宽方向两支点的最大间距。
    3 抗风柱下端应与基础固接,上端应与屋架或屋面梁上弦节点通过弹性板连接,弹性板的厚度应经计算确定;当屋架下弦设有水平支撑时,亦可铰接于屋架下弦节点,也可同时铰接于屋架上、下弦节点处;必要时,可在抗风柱的中部增设抗风桁架或抗风梁。
    4 抗风柱变截面处的标高,宜低于屋架或屋面梁下缘标高,且其标高差宜大于150mm。
    5 仅承受风荷载的抗风柱,可按受弯构件计算;同时承受垂直荷载的抗风柱,宜按偏心受压构件计算;计算长度应按本规范表9.5.7-4的规定采用;风载体型系数,迎风面宜取1.0,背风面宜取0.8。

9.5.12 钢筋混凝土柱应进行吊装验算。吊装荷载宜为柱重力荷载乘以动力系数1.5,可不计柱与模板的粘着力;钢筋应力设计值可按下式计算,其值HPB300级钢筋不宜大于220N/m㎡,HRB335级及以上级别钢筋不宜大于240N/mm²:

 

    式中:f——钢筋应力设计值(N/mm²);
          M——吊装时验算截面的弯矩设计值(N·mm),宜取吊点为验算截面;
          h0——验算截面的有效高度(mm);
          As——受拉钢筋截面积(m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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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厂房结构设计规范 GB5090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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