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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一般规定


15.1.1 会展建筑的公共安全系统应具有应对火灾、非法侵入、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和公共卫生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功能,宜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并应建立应急及长效技术防范保障体系。
15.1.2 会展建筑的公共安全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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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3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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