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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一般规定


16.1.1 会展建筑应满足电磁环境卫生要求,不应受到架空输电线路的无线电干扰。
16.1.2 会展建筑内不得设置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装置、核辐射装置以及电磁辐射严重的高频电子设备。
16.1.3 会展建筑的展厅、会议室(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按一级电磁环境设计,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宜按二级电磁环境设计。除无人值守的各类机房、车库外,当其他场所的电磁环境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电磁防治措施。
16.1.4 会展建筑物内的电磁环境参数及公共电网的电能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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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3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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