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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地基鉴定


4.2.1 应结合既有建筑原岩土工程勘察资料,重点分析下列内容:
    1 地基土层的分布及其均匀性,尤其是沟、塘、古河道、墓穴、岩溶、土洞等的分布情况。
    2 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性质,特别是软土、湿陷性土、液化土、膨胀土、冻土等的特殊性质。
    3 地下水的水位变化及其腐蚀性的影响。
    4 建造在斜坡上或相邻深基坑的建筑物场地稳定性。
    5 自然灾害或环境条件变化,对地基土工程特性的影响。
4.2.2 地基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位置或测试点位置应靠近基础,并在建筑物变形较大或基础开裂部位重点布置,条件允许时,宜直接布置在基础之下。
    2 地基土承载力宜选择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对于重要的增层、增加荷载等建筑,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进行基础下载荷试验,或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进行地基土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检测数量不宜少于3点。
    3 选择井探、槽探、钻探、物探等方法进行勘探,地下水埋深较大时,优先选用人工探井的方法,采用物探方法时,应结合人工探井、钻孔等其他方法进行验证,验证数量不应少于3点。
    4 选用静力触探、标准贯入、圆锥动力触探、十字板剪切或旁压试验等原位测试方法,并结合不扰动土样的室内物理力学性质试验,进行现场检验,其中每层地基土的原位测试数量不应少于3个,土样的室内试验数量不应少于6组。
4.2.3 地基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的评价;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构)筑物,应验算地基稳定性。
    2 引起既有建筑开裂、差异沉降、倾斜等的原因。
    3 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和降水,新建地下工程或自然灾害等,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已造成的影响,以及仍然存在的影响。
    4 地基加固的必要性,提出加固方法的建议。
    5 提出地基加固设计所需的有关参数。
条文说明
4.2.1 地基基础需要加固的原因与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以及由于环境条件变化或者是地下水的变化关系密切,这种情况需结合既有建筑原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提供的水文、岩土数据,结合现场调查和检验的结果,进行比较分析。
4.2.2 地基检验的方法应根据加固的目的和现场条件选用,作以下几点说明:
    1 当有原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且勘察报告的内容较齐全时,可补充少量代表性的勘探点和原位测试点,一方面用来验证原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数据,另一方面比较前后水位、岩土的物理力学参数等变化情况。
    2 对于一般的工程,测点在变形较大部位(如既有建筑的四个“大角”及对应建筑物的重心点位置)或其附近布置即可,而对于重要的既有建筑,应根据既有建筑的情况在中间部位增加1个~3个测点。
    当仅仅需要查明局部岩土情况时,也可仅仅在需要查明的部位布置3个~5个测点。但当土层变化较大如探测原始冲沟的分布情况时,则需要根据情况增加测点。
    3 当条件允许时宜在基础下取不扰动土样进行室内土的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当无地下水时勘探点应尽量采用人工挖槽的方法,该方法还可以利用开挖的坑槽对基础进行现场调查和检测。坑槽的布置应分段,严禁集中布置而对基础产生影响。
    4 目前越来越多的物理勘探方法应用在工程测试中,但由于各种物探方法都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局限,因此,实际工程中应采用物探方法与常规勘探方法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地基的检验测试,利用物探方法快速方便的优点进行大面积检测,对物探检测发现的异常点采用常规勘探方法(如开挖、钻探等)来验证物探检测结果和确定具体数据。
    5 对于重要的增加荷载如增层改造的建筑,应按本规范规定的方法通过现场荷载试验确定地基土的承载力特征值。
4.2.3 地基进行评价时地区经验很重要,应结合当地经验根据现场调查和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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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JGJ12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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