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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地基变形计算


5.3.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建筑物相邻柱基的沉降差、局部倾斜、整体倾斜值的允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5.3.2 对有特殊要求的保护性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建筑物的保护要求确定。
5.3.3 对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的既有建筑,其地基最终变形量可按下式确定:

s=s0+s1+s2      (5.3.3)

式中:s——地基最终变形量(mm);
     s0——地基基础加固前或增加荷载前,已完成的地基变形量,可由沉降观测资料确定,或根据当地经验估算(mm);
     s1——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产生的地基变形量(mm);
     s2——原建筑物尚未完成的地基变形量(mm),可由沉降观测结果推算,或根据地方经验估算;当原建筑物基础沉降已稳定时,此值可取零。
5.3.4 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产生的地基变形量,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天然地基不改变基础尺寸时,可按增加荷载量,采用由本规范附录B试验得到的变形模量计算。
    2 扩大基础尺寸或改变基础形式时,可按增加荷载量,以及扩大后或改变后的基础面积,采用原地基压缩模量计算。
    3 地基加固时,可采用加固后经检验测得的地基压缩模量或变形模量计算。
5.3.5 采用增加桩进行地基基础加固的建筑物基础沉降,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 既有建筑不改变基础尺寸,在原基础内增加桩时,可按增加荷载量,采用桩基础沉降计算方法计算。
    2 既有建筑独立基础、条形基础扩大基础增加桩时,可按新增加的桩承担的新增荷载,采用桩基础沉降计算方法计算。
    3 既有建筑桩基础扩大基础增加桩时,可按新增加的荷载,由原基础桩和新增加桩共同承担荷载,采用桩基础沉降计算方法计算。

条文说明
5.3.1 加固后既有建筑的地基变形控制重要的是差异沉降和倾斜两项指标,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表5.3.4中给出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工业与民用建筑相邻柱基的沉降差、桥式吊车轨面的倾斜(按不调整轨道考虑)、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整体倾斜、高耸结构基础的倾斜值是保证建筑物正常使用和结构安全的数值,工程设计应严格控制。既有建筑加固后的建筑物整体沉降控制,对于有相邻基础连接或地下管线连接时应视工程情况控制,可采取临时工程措施,包括断开、改变连接方式等,不允许时应对建筑物整体沉降控制,采用减少建筑物整体沉降的处理措施或顶升托换抬高建筑等方法。
5.3.2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包括古建筑、历史建筑等保护,要求保持现状;或者建筑物变形有更严格的要求时,应按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进行地基变形控制。
5.3.3 既有建筑地基变形计算,可根据既有建筑沉降稳定情况分为沉降已经稳定者和沉降尚未稳定者两种。对于沉降已经稳定的既有建筑,其地基最终变形量s包括已完成的地基变形量s0和地基基础加固后或增加荷载后产生的地基变形量s1,其中s1是通过计算确定的。计算时采用的压缩模量,对于地基基础加固的情况和增加荷载的情况是有区别的:前者是采用地基基础加固后经检测得到的压缩模量,而后者是采用增加荷载前经检验得到的压缩模量。对于原建筑沉降尚未稳定且增加荷载的既有建筑,其地基最终变形量s除了包括上述s0和s1外,尚应包括原建筑荷载下尚未完成的地基变形量s2
5.3.4 本条为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产生的地基变形量的计算原则:
    1 按本规范附录B进行试验,可按增加荷载量以及由试验得到的变形模量计算确定。
    2 增大基础尺寸或改变基础形式时,可按增加荷载量以及增大后的基础或改变后的基础由原地基压缩模量计算确定。
    3 地基加固时,应采用加固后经检验测得的地基压缩模量,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的有关原则计算确定。
5.3.5 本条为既有建筑基础为桩基础时的基础沉降计算原则:
    1 按桩基础的变形计算方法,其变形为桩端下卧层的变形。
    2 增加的桩承担的新增荷载,为新增荷载减去原地基承载力提高承担的荷载。
    3 既有建筑桩基础扩大基础增加桩时,可按新增加的荷载由原基础桩和新增加桩共同承担荷载按桩基础计算确定,此时可不考虑桩间土分担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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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JGJ12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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