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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振动(正弦)(运行)试验


4.16.1 目的 
    检验探测器经受振动的适应性及其结构的完好性。 
4.16.2 方法 
4.16.2.1 将试样按4.1.3规定刚性安装在振动台上,按4.1.2规定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16.2.2 启动振动试验台,使其在10Hz~150Hz~10Hz的频率循环范围内,以4.905m/s2的加速度幅值、1倍频程每分的扫频速率,分别在X、Y、Z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上进行1次扫频循环。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
4.16.2.3 检查试样外观及紧固部位。然后按4.1.5规定,分别以3℃/min和20℃/min的升温速率升温至试样动作。记录试样在各升温速率下的响应时间。
4.16.3 要求  
    a) 振动期间,试样不应发出火灾报警或故障信号; 
    b) 试验后,试样不应有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  
    c) 可复位探测器试样对3℃/min升温速率的响应时间不应小于7min 13s,且与环境试验前响应时间相比变化不应超过2min 40s;对20℃/min升温速率的响应时间A1类探测器不应小于30s,除A1类外其他类探测器不应小于1min 0s,且与环境试验前响应时间相比变化不应超过30s;  
    d) 不可复位探测器试样的响应时间应符合表4规定。 
4.16.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 16838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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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471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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