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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防雷保护装置


5.6.1 防雷保护装置巡视检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雷器外绝缘及金属法兰应清洁完好,无裂纹及放电痕迹。
    2 避雷器引线连接螺栓及结合处应严密无裂缝。
    3 避雷器接地线不应锈蚀或断裂,与接地网连接可靠。
    4 避雷器周围5m范围内不得搭设临时建筑物。
    5 避雷针本体不得有断裂、锈蚀或倾斜。
    6 避雷针接地引下线是否完好,引下线保护管应完好无损。
    7 避雷装置的架构上严禁装设未采取保护措施的通信线、广播线和低压电力照明线。
    8 排气型(管形)避雷器应检查管身有无裂纹、闪络和放电烧伤痕迹,排气孔上包盖的纱布是否完整,接地引下线是否完好。
5.6.2 防雷保护装置的异常运行及事故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发现避雷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处理:
        1) 内部有异常声响及放电声;
        2) 外瓷套严重破裂或放电闪络;
        3) 引线接触不良。
    2 当发现避雷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更换:
        1) 运行中发现避雷器瓷套有裂纹时;
        2) 运行中避雷器发生爆炸;
        3) 避雷器内部有异常声响或瓷套炸裂;
        4) 避雷器动作记录器内部烧黑、烧毁或接地引下线连接点处有烧痕、烧断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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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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