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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机械排烟及排烟风量


6.3.1 机械排烟时,排烟风机和风管的风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担负一个或两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该部分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h计算,但排烟风机的最小排烟风量不应小于7200㎡/h;
      2 担负三个或三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其中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h计算;
      3 中庭体积小于或等于17000㎡时,排烟量应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时,其排烟量应按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风量不应小于102000㎡/h。
6.3.2 排烟区应有补风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不大于50Pa时,可采用自然补风;
      2 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大于50Pa时,应设置火灾时可转换成补风的机械送风系统或单独的机械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风量的50%。
6.3.3 机械排烟系统宜单独设置或与工程排风系统合并设置。当合并设置时,应采取在火灾发生时能将排风系统自动转换为排烟系统的措施。

条文说明
6.3.1 排烟通风的核心是保证发生火灾的分区每平方米面积的排风量不小于60㎡/h。对于担负三个或三个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h计算,是考虑这个排烟系统连接的防烟分区多、系统大、管线长、漏风点多的特点,为确保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仍为每平方米60㎡/h)而特意在选择风机和风管时加大计算风量的一种保险措施。
    对于担负一个或二个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由于系统小、漏风少,故可不予加大,仍按实际风量选择计算。按照调整后的新方法计算排烟风量,在保证排烟需要的前提下,具有以下特点:
    1 当两个防烟分区面积大小相等时,排风量与原计算方法相等;当两个防烟分区面积大小不等时,排烟风量较小,更为经济合理。例如两个面积分别为400㎡和200㎡的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风量按原方法计算应为400×120㎡/h=48000㎡/h,而按调整后的新方法计算,仅为(400+200)×60㎡/h-36000㎡/h即可。
    2 由于人防工程的通风系统(包括防排烟通风系统)通常按防护单元划分成区域布置,大多数包括两个防烟分区,此时如按新方法计算排烟风量,可不考虑两个防烟分区之间的系统转换,简化通风和控制设施,同时也更为安全。
    中庭排烟量的计算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与该规范协调一致。
6.3.2 人防工程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能否顺畅补风是能否有效排烟的重要条件。北京某住宅区地下室排烟试验时,就曾发生因补风不畅而严重影响排烟效果的事例。
    通常,机械补风系统可由平时空调或通风的送风系统转换而成,不需要单独设置。但此时的空调或送风系统设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空调或通风系统的送风机应与排烟系统同步运行;通风量应满足排烟补风风量要求;如有回风,此时应立即断开;系统上的阀门(包括防火阀)应与之相适应。
6.3.3 利用工程的空调系统转换成为排烟系统,系统设置和转换都较复杂,可靠性差,故不提倡。对于特别重要的部位,排烟系统最好单独设置。一般部位的排烟系统宜与排风系统合并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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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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