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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基础补强注浆加固


11.2.1 基础补强注浆加固适用于因不均匀沉降、冻胀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基础裂损的加固。
11.2.2 基础补强注浆加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原基础裂损处钻孔,注浆管直径可为25mm,钻孔与水平面的倾角不应小于30°,钻孔孔径不应小于注浆管的直径,钻孔孔距可为0.5m~1.0m。
    2 浆液材料可采用水泥浆或改性环氧树脂等,注浆压力可取0.1MPa~0.3MPa。如果浆液不下沉,可逐渐加大压力至0.6MPa,浆液在10min~15min内不再下沉,可停止注浆。
    3 对单独基础每边钻孔不应少于2个;对条形基础应沿基础纵向分段施工,每段长度可取1.5m~2.0m。

条文说明
11.2.1、11.2.2 基础补强注浆加固法的特点是:施工方便,可以加强基础的刚度与整体性。但是,注浆的压力一定要控制,压力不足,会造成基础裂缝不能充满,压力过高,会造成基础裂缝加大。实际施工时应进行试验性补强注浆,结合原基础材料强度和粘结强度,确定注浆施工参数。
    注浆施工时的钻孔倾角是指钻孔中心线与地平面的夹角,倾角不应小于30°,以免钻孔困难。注浆孔布置应在基础损伤检测结果基础上进行,间距不宜超过2.0m。
    封闭注浆孔,对混凝土基础,采用的水泥砂浆强度不应低于基础混凝土强度;对砌体基础,水泥砂浆强度不应低于原基础砂浆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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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JGJ12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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