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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供水设备维护检修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三级维护检修制度。
7.1.2 供水设备日常保养应由运行值班人员负责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的保养和清扫灰尘。
7.1.3 供水设备定期维护应由维修人员负责,并应每年进行(1~2)次专业性的检查、清扫、维修、测试。电气设备(包括电力电缆)预防性试验可(1~3)年进行一次,继电保护装置的校验应每年进行一次,接地装置和测试接地电阻值的检查应每年春季进行,避雷器应每年进行检查和试验。
7.1.4 供水设备大修理应由专业检修人员负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机泵设备可自行制定大修周期标准。
    2 电动机应与主机大修同时进行。
    3 变压器大修周期应根据历年预防性试验结果经分析后确定。35kV及以上的,应在运行5年后大修一次,以后每隔(5~10)年大修一次;10kV及以下的,可每10年左右大修一次。
    4 配电装置大修周期应根据开关存在的缺陷和实际运行条件来确定。新投入运行的高压断路器应在运行一年后大修一次。以后,35kV及以上断路器宜每5年大修一次,(3~10)kV配电系统断路器宜每(1~3)年大修一次,(3~10)kV启动电机用断路器宜每年大修一次。故障掉闸3次或严重喷油、喷烟,均应解体检修。
    5 高压架空线路大修周期,应根据其完好情况、电气及机械性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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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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