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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主控项目


11.2.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对其类型、规格和外观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对下列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进行核查。验收与核查的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1 锅炉的单台容量及其额定热效率;
2 热交换器的单台换热量;
3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额定制冷量(制热量)、输入功率、性能系数(COP)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4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的名义制冷量、输入功率及能效比(EER)
5 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名义制冷量、供热量、输入功率及性能系数;
6 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流量、扬程、电机功率及耗电输热比(EHR);
7 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流量、扬程、电机功率及输送能效比(ER);
8 冷却塔的流量及电机功率;
9 自控阀门与仪表的技术性能参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核对。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11.2.2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绝热管道、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等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11.2.3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4 供热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2.4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室外管网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2.5 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及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2.6 锅炉、热交换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蒸汽或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等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位置及管道连接应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2.7 冷却塔、水泵等辅助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冷却塔设置位置应通风良好,并应远离厨房排风等高温气体;
3 管道连接应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2.8 空调冷热源水系统管道及配件绝热层和防潮层的施工要求,可按照本规范第10.2.11条的规定执行。

11.2.9 当输送介质温度低于周围空气露点温度的管道,采用非闭孔绝热材料作绝热层时,其防潮层和保护层应完整,且封闭良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2.10 冷热源机房、换热站内部空调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绝热衬垫的施工可按照本规范第10.2.12条执行。

11.2.1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系统试运转及调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进行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同建筑物室内空调或采暖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3 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允许偏差或规定值应符合表11.2.11的有关规定。当联合试运转及调试不在制冷期或采暖期时,应先对表11.2.11中序号2、3、5、6四个项目进行检测,并在第一个制冷期或采暖期内,带冷(热)源补做序号1、4两个项目的检测。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表11.2.11 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检测项目与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检测项目与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条文说明

11.2.1 本条是对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验收与核查的规定,其中,对进场验收的具体解析可参见本规范第10.2.1条的有关条文说明。
空调与采暖系统在建筑物中是能耗大户,而其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又是空调与采暖系统中的主要设备,其能耗量占整个空调与采暖系统总能耗量的大部分,其选型是否合理,热工等技术性能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将直接影响空调与采暖系统的总能耗及使用效果。事实表明,许多工程基于降低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其辅助设备的初投资,在采购过程中,擅自改变了有关设备的类型和规格,使其制冷量、制热量、额定热效率、流量、扬程、输入功率等性能系数不符合设计要求,结果造成空调与采暖系统能耗过大、安全可靠性差、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等不良后果。因此,为保证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质量,本条文作出了在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其辅助设备进场时,应对其热工等技术性能进行核查,并应形成相应的核查记录的规定。对有关设备等的核查,应根据设计要求对其技术资料和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所表示的热工等技术性能参数进行一一核对。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性能系数和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及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的能效比、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性能参数,是反映上述设备节能效果的一个重要参数,其数值越大,节能效果就越好;反之亦然。因此,在上述设备进场时,应核查它们的有关性能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而促进高效、节能产品的市场,淘汰低效、落后产品的使用。表3~7摘录了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有关性能参数的规定值,供采购和验收设备时参考。

表3 锅炉的最低设计效率(%)
锅炉的最低设计效率

表4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OOP)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表5 冷水(热泵)机组综合台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冷水(热泵)机组综合台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注:IPLV值是基于单台主机运行工况。

表6 单元式机组能效比(EER)
单元式机组能效比

表7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

循环水泵是集中热水采暖系统和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的动力,其耗电输热比(EHR)和输送能效比(ER),分别反映了集中热水采暖系统和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输送效率,其数值越小,输送效率越高,系统的能耗就越低;反之亦然。在实际工程中,往往把循环水泵的扬程选得过高,导致其耗电输热比和输送能效比过高,使系统因输送效率低下而不节能。因此,在循环水泵进场时,应核查其耗电输热比和输送能效比,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值,以便把这部分经常性的能耗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进而达到节能的目的。表8、表9摘录了国家现行有关节能标准中对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和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的计算公式与限值,供采购和验收水泵时参考。

表8 EHR计算公式和计算系数及电机传动效率
EHR计算公式和计算系数及电机传动效率

注:EHR=N/Qη,并应满足EHR≤A(20.4+a∑L)/△t。式中N为水泵在设计工况的轴功率(kW),Q为赠筑供热负荷(kW):η为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按表8选取;A为与热负荷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8选取;△t为设计供回水泪度差(℃),按照设计要求选取;∑L为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α为与∑L有关的计算系数,按如下选取或计算,当∑L≤400m时,α=0.0115;当400<∑L<1000m时,α=0.003833+3.067/∑L;当∑L≥1000m时,α=0.0069。

表9 空调冷热水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ER)
空调冷热水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

注:1 ER=0.002342H/(△T·η)。式中H为水泵设计扬程(m),△T为供回水温差;η为水泵在设计工作点的效率(%)。
2 两管制热水管道系统中的输送能效比值,不适用于采用直燃式冷水机组和热泵冷热水机组作为热源的空调热水系统。

11.2.2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材料密度、吸水率等技术性能参数,是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主要参数,它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将直接影响到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的绝热节能效果。因此,本条文规定在绝热管道和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绝热材料的上述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采取见证取样检测的方式,即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应形成相应的复验报告。

11.2.3 强制性条文。为保证空调与采暖系统具有良好的节能效果,首先要求将冷热源机房、换热站内的管道系统设计成具有节能功能的系统制式;其次要求所选用的省电节能型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均要安装齐全、到位;另外在各系统中要设置一些必要的自控阀门和仪表,是系统实现自动化、节能运行的必要条件。上述要求增加工程的初投资是必然的,但是,有的工程为了降低工程造价,却忽略了日后的节能运行和减少运行费用等重要问题,未经设计单位同意,就擅自改变系统的制式并去掉一些节能设备和自控阀门与仪表,或将节能设备及自控阀门更换为不节能的设备及手动阀门,导致了系统无法实现节能运行,能耗及运行费用大大增加。为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保证以上各系统的节能效果,本条作出了空调与采暖管道系统的制式及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各种设备和自控阀门与仪表应安装齐全且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的强制性规定。
本条文规定的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以及热水采暖系统应能实现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的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是空调与采暖系统最终达到节能目的有效运行方式。为此,本条文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要求安装完毕的空调与供热工程,应能实现工程设计的节能运行方式。

11.2.4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中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位置特殊,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后不易发现和修复。因此,本条文规定应随施工进度对其及时进行验收。通常主要的隐蔽部位检查内容有:地沟和吊顶内部的管道安装及绝热、绝热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绝热材料粘结或固定、绝热板材的板缝及构造节点、热桥部位处理等。

11.2.5 强制性条文。在冷热源及空调系统中设置自控阀门和仪表,是实现系统节能运行等的必要条件。当空调场所的空调负荷发生变化时,电动两通调节阀和电动两通阀,可以根据已设定的温度通过调节流经空调机组的水流量,使空调冷热水系统实现变流量的节能运行;水力平衡装置,可以通过对系统水力分布的调整与设定,保持系统的水力平衡,保证获得预期的空调和供热效果;冷(热)量计量装置,是实现量化管理、节约能源的重要手段,按照用冷、热量的多少来计收空调和采暖费用,既公平合理,更有利于提高用户的节能意识。
工程实践表明,许多工程为了降低造价,不考虑日后的节能运行和减少运行费用等问题,未经设计人员同意,就擅自去掉一些自控阀门与仪表,或将自控阀门更换为不具备主动节能功能的手动阀门,或将平衡阀、热计量装置去掉;有的工程虽然安装了自控阀门与仪表,但是其进、出口方向和安装位置却不符合产品及设计要求。这些不良做法,导致了空调与采暖系统无法进行节能运行和水力平衡及冷(热)量计量,能耗及运行费用大大增加。为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本条文对此进行了强调。

11.2.6、11.2.7 空调与采暖系统在建筑物中是能耗大户,而锅炉、热交换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蒸汽或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冷却塔、冷热水循环水泵等设备又是空调与采暖系统中的主要设备,因其能耗量占整个空调与采暖系统总能耗量的大部分,其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及管道连接是否合理、正确,将直接影响空调与采暖系统的总能耗及空调场所的空调效果。工程实践表明,许多工程在安装过程中,未经设计人员同意,擅自改变了有关设备的规格、台数及安装位置,有的甚至将管道接错。其后果是或因设备台数增加而增大了设备的能耗,给设备的安装带来了不便,也给建筑物的安全带来了隐患;或因设备台数减少而降低了系统运行的可靠性,满足不了工程使用要求;或因安装位置及管道连接不符合设计要求,加大了系统阻力,影响了设备的运行效率,增大了系统的能耗。因此,本条文对此进行了强调。

11.2.8 本条文的说明参见本规范第10.2.11条的条文解释。

11.2.9 保冷管道的绝热层外的隔汽层(防潮层)是防止结露、保证绝热效果的有效手段,保护层是用来保护隔汽层的(具有隔汽性的闭孔绝热材料,可认为是隔汽层和保护层)。输送介质温度低于周围空气露点温度的管道,当采用非闭孔绝热材料作绝热层而不设防潮层(隔汽层)和保护层或者虽然设了但不完整、有缝隙时,空气中的水蒸气就极易被暴露的非闭孔性绝热材料吸收或从缝隙中流入绝热层而产生凝结水,使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急剧增大,不但起不到绝热的作用,反而使绝热性能降低、冷量损失加大。因此,本条文要求非闭孔性绝热材料的隔汽层(防潮层)和保护层必须完整,且封闭良好。

11.2.10 本条文的说明参见本规范第10.2.12条的条文解释。

11.2.11 强制性条文。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室外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为了达到系统正常运行和节能的预期目标,规定必须进行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及调试和各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单机试运转及调试,是进行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的先决条件,是一个较容易执行的项目。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是指系统在有冷热负荷和冷热源的实际工况下的试运行和调试。联合试运转及调
试结果应满足本规范表11.2. 11中的相关要求。当建筑物室内空调与采暖系统工程竣工不在空调制冷期或采暖期时,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只能进行表11.2.11中序号为2、3、5、6的四项内容。因此,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保修)合同中进行约定,在具备冷热源条件后的第一个空调期或采暖期期间再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并补做本规范表11.2.11中序号为1、4的两项内容。补做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报告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后,以补充完善验收资料。
各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受到工程竣工时间、冷热源条件、室内外环境、建筑结构特性、系统设置、设备质量,运行状态、工程质量、调试人员技术水平和调试仪器等诸多条件的影响和制约,是一项技术性较强、很难不折不扣地执行的工作,但是,它又是非常重要、必须完成好的工程施工任务。因此,本条对此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对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及调试和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的具体要求,可详见《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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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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