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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


14.1.1 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14.1.2 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C。
其检验目的是:
1 验证墙体保温材料的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验证保温层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检查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

14.1.3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现场实体检测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其检验目的是验证建筑外窗气密性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4.1.4 外墙节能构造和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验,其抽样数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但合同中约定的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要求。当无合同约定时应按照下列规定抽样:
1 每个单位工程的外墙至少抽查3处,每处一个检查点;当一个单位工程外墙有2种以上节能保温做法时,每种节能做法的外墙应抽查不少于3处;
2 每个单位工程的外窗至少抽查3樘。当一个单位工程外窗有2种以上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时,每种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的外窗应抽查不少于3樘。

14.1.5 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

14.1.6 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测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抽样,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14.1.7 当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其检测方法、抽样数量、检测部位和合格判定标准等可在合同中约定。

14.1.8 当外墙节能构造或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的情况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仍然不符合要求时应给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结论。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围护结构节能构造应查找原因,对因此造成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或评估,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弥补或消除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对于建筑外窗气密性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应查找原因进行修理,使其达到要求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条文说明

14.1.1 对已完工的工程进行实体检验,是验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之一。通常只有对涉及安全或重要功能的部位采取这种方法验证。围护结构对于建筑节能意义重大,虽然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了多种质量控制手段,但是其节能效果到底如何仍难确认。曾拟议对墙体等进行传热系数检测,但是受到检测条件、检测费用和检测周期的制约,不宜广泛推广。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并在部分工程上试验,决定对围护结构的外墙和建筑外窗进行现场实体检验。据此本条规定了建筑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项目为外墙节能构造和部分地区的外窗气密性。但是当部分工程具备条件时,也可对围护结构直接进行传热系数的检测。此时的检测方法、抽样数量等应在合同中约定或遵守另外的规定。

14.1.2 规定了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目的和方法。规定其检验目的的作用是要求检验报告应该给出相应的检验结果。
1 验证保温材料的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验证保温层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检查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
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的方法可采取本规范附录C规定的方法。

14.1.3 外窗气密性的实体检验,是指对已经完成安装的外窗在其使用位置进行的测试。检验方法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检验目的是抽样验证建筑外窗气密性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项检验实际上是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检验外窗的安装(含组装)质量,能够有效防止“送检窗合格、工程用窗不合格”的“挂羊头、卖狗肉”不法行为。当外窗气密性出现不合格时,应当分析原因,进行返工修理,直至达到合格水平。

14.1.4 本条规定了现场实体检验的抽样数量。给出了两种确定抽样数量的方法:一种是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另一种是本规范规定的最低数量。最低数量是一个单位工程每项实体检验最少抽查3个试件(3个点、3樘窗等)。实际上,这样少的抽样数量不足以进行质量评定或工程验收,因此这种实体检验只是一种验证。它建立在过程控制的基础上,以极少的抽样来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这对造假者能够构成威慑,对合格质量则并无影响。由于抽样少,经济负担也相对较轻。

14.1.5 本条规定了承担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任务的实施单位。考虑到围护结构的现场实体检验是采用钻芯法验证其节能保温做法,操作简单,不需要使用试验仪器,为了方便施工,故规定现场实体检验除了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来承担外,也可由施工单位自行实施。但是不论由谁实施均须进行见证,以保证检验的公正性。

14.1.6 本条规定了承担外窗现场实体检验任务的实施单位。考虑到外窗气密性检验操作较复杂,需要使用整套试验仪器,故规定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对“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的理解,可参照3.1.5条的条文说明。本项检验应进行见证,以保证检验的公正性。

14.1.7 本条中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可参见本规范3.1.5条的条文说明。

14.1.8 当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时,显示节能工程质量可能存在问题。此时为了得出更为真实可靠的结论,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再次检验。且为了增加抽样的代表性,规定应扩大一倍数量再次抽样。再次检验只需要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检验,不必对已经符合要求的参数再次检验。如果再次检验仍然不符合要求时,则应给出“不符合要求”的结论。
考虑到建筑工程的特点,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难以立即拆除返工,通常的做法是首先查找原因,对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或评估,然后采取某些可行的技术措施予以弥补,修理或消除,这些措施有时还需要征得节能设计单位的同意,注意消除隐患后必须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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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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