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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供水厂应制定自动化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证运行维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8.1.2 运行维护和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的运行管理制度,保持自动化系统、设备完好与正常使用,保证机房和周围环境的整齐清洁;在处理自动化系统故障、进行重要测试或操作时,不得交接班。
8.1.3 自动化系统的专责人员应定期对自动化系统和设备进行巡视、检查、测试和记录,定期核对自动化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每年应至少对自动化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点检和清扫。对随机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按有关要求进行汇报。
8.1.4 自动化系统工作站在进行相关工作时,如不能向相关运行部门传递自动化信息,应按规定提前通知受影响的相关部门,同时做好信息传递补救工作。
8.1.5 设备运行维护部门应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及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发现故障或接到设备故障通知后,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应详细记录故障现象、原因及处理过程,必要时应写出分析报告。
8.1.6 对运行中的自动化系统做重大修改时,均应提出书面改进方案,并经技术论证,由相关部门与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技术改进后的设备和软件应经过测试与试运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同时应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8.1.7 由于工艺调整、系统设备的变更,需修改相应的监控、操作画面、数据库和应用程序等内容时,应以经过批准的书面报告进行变更,并作好备份。
8.1.8 自动化系统的使用率应达到99.8%。
8.1.9 供水厂自动化系统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应大于8760h。自动化系统现场控制设备的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应大于50000h。
8.1.10供水厂自动化系统的可用性(Ap)应大于98%。
8.1.11 在线检测仪表出现故障时,未经工艺工程师确认,不得随意变动已布设的检测点。
8.1.12 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及时对相关的运行参数的设定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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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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