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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4.5.1 配变电所的形式应根据建筑物(群)分布、周围环境条件和用电负荷的密度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建筑或大型民用建筑宜设室内配变电所;
    2 多层住宅小区宜设户外预装式变电所,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室内或外附式配变电所。

4.5.2 建筑物室内配变电所,不宜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不宜设置带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和变压器,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带可燃油的10(6)kV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和干式变压器等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具有符合IP3X防护等级外壳的不带可燃性油的10(6)kV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和干式变压器,可相互靠近布置。
    2 电压为10(6)kV可燃性油浸电力电容器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

4.5.3 内设可燃性油浸变压器的独立配变电所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应分别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配变电所宜为单层建筑,当为两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置在底层;
    2 变压器在正常运行时应能方便和安全地对油位、油温等进行观察,并易于抽取油样;
    3 变压器的进线可采用电缆,出线可采用封闭式母线或电缆;
    4 变压器室门应向外开启;变压器室内可不考虑吊芯检修,但门前应有运输通道;
    5 变压器室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5.4 对于内设不带可燃性油变压器的独立配变电所,其电气设备的选择应与建筑物室内配变电所的规定相同。

4.5.5 由同一配变电所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路电源的配电装置宜分列设置,当不能分列设置时,其母线分段处应设置防火隔板或隔墙。
    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路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电缆沟内。当无法分开时,宜采用耐火类电缆。当采用绝缘和护套均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应分别设置在电缆沟的两侧支架上。

4.5.6 电压为10(6)kV和0.4kV配电装置室内,宜留有适当数量的相应配电装置的备用位置。0.4kV的配电装置,尚应留有适当数量的备用回路。

4.5.7 户外预装式变电所的进、出线宜采用电缆。

4.5.8 有人值班的配变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值班室应能直通或经过走道与10(6)kV配电装置室和相应的配电装置室相通,并应有门直接通向室外或走道。
    当配变电所设有低压配电装置时,值班室可与低压配电装置室合并,且值班人员工作的一端,配电装置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3m。

4.5.9 变压器外廓(防护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净距不应小于表4.5.9的规定。

4.5.10 多台干式变压器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时,变压器防护外壳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4.5.10及图4.5.10-1和图4.5.10-2的规定。

表4.5.9 变压器外廓(防护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m)
变压器外廓(防护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m)

 注:表中各值不适用于制造厂的成套产品。

表4.5.10 变压器防护外壳间的最小净距(m)
变压器防护外壳间的最小净距(m)

注:①当变压器外壳的门为不可拆卸式时,其B值应是门扇的宽度C加变压器宽度b之和再加0.3m。

多台干式变压器之间的A值
图4.5.10-1 多台干式变压器之间的A值
多台干式变压器之间B值
图4.5.10-2 多台干式变压器之间B值

条文说明

4.5.2 根据调查,国内各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室内配变电所时,为保证安全,很少有使用裸露带电导体的情况,参考西欧国家的标准也规定不允许使用裸露带电体。配电变压器应使用带外壳保护式,由配电变压器至低压配电柜的进线线路,现在国内采用保护式母线较多,而国外多使用单芯电缆。鉴于我国地域广、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具体情况,部分地区仍存在使用裸露带电导体的可能,所以条文规定为“不宜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规定“不宜设置带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和变压器”,是根据无油设备的防火性能和经济指标与采用可燃性油设备加上防火措施的费用相比,在民用建筑中也没有使用带可燃性油的设备再采取相应的防火等措施的必要。

4.5.3 独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否则应按建筑物附设式配变电所的要求进行电气设计。

4.5.5 当一级负荷的容量较大,供电回路数较多时,宜在配变电所内分列设置相应的配电装置。由于大部分工程中不具备分列设置的条件,故要求在母线分段处设置防火隔板或隔墙,以确保一级负荷的供电回路安全。对于供一级负荷的两回路电源电缆(指工作、备用的两回路电源),尽量不敷设在配变电所的同一电缆沟内,但工程中很难做到分沟敷设。故当同沟敷设时,应满足条文规定的要求。

4.5.6 据调查,民用建筑配变电所的高、低压配电装置数量的变更是常有的事。因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对象的变更,而需增加配电装置数量或增加供电容量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设计时应留有适当数量的配电装置位置,以方便以后的增加。如何量化,应根据该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对于0.4kV系统,为使用方的临时供电或增加某些设备或在使用中某个回路损坏需尽快恢复供电等提供方便,增加一定数量的备用回路是非常必要的。

4.5.8 值班室和低压配电装置室合并,在中小型配变电所中是常见的,应在低压配电室留有适当的位置,供值班人员工作的场所。要求的3m距离,指在配电屏的前面或端头,在此范围内,放置一些必要的储藏柜、桌凳等后,仍可保证配电装置的操作安全距离。

4.5.9 防护外壳防护等级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GB 4208的规定。现在使用的干式变压器防护外壳,很多已达到IP5X的水平,防护等级越高,其散热越差,选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防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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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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