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9.4 套内照明


9.4.1 灯具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房间的功能而定,并宜采用直接照明和开启式灯具。
9.4.2 起居室(厅)、餐厅等公共活动场所的照明应在屋顶至少预留一个电源出线口。
9.4.3 卧室、书房、卫生间、厨房的照明宜在屋顶预留一个电源出线口,灯位宜居中。
9.4.4 卫生间等潮湿场所,宜采用防潮易清洁的灯具;卫生间的灯具位置不应安装在0、1区内及上方。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照明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灯具、浴霸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9.4.5 起居室、通道和卫生间照明开关,宜选用夜间有光显示的面板。

条文说明
9.4.2 起居室、餐厅等公共活动场所,当使用面积小于20m2时,屋顶应预留一个照明电源出线口,灯位宜居中。当使用面积大于20m2时,根据公共活动场所的布局,屋顶应预留一个以上的照明电源出线口。
9.4.4 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照明回路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是为了保障人身安全。为卫生间照明回路单独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全可靠,但不够经济合理。卫生间的照明可与卫生间的电源插座同回路,这样设计既安全又经济,缺点是发生故障时,照明没电,给居民行动带来不便。
    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浴霸可与卫生间的照明同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2-2011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