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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建筑热水和直饮水


3.7.1 建筑热水定额的确定应与建筑给水定额匹配,建筑热水热源应根据当地可再生能源、热资源条件并结合用户使用要求确定。
3.7.2 建筑热水供应应保证用水终端的水质符合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3.7.3 建筑热水水温应满足使用要求,特殊建筑内的热水供应应采取防烫伤措施。
3.7.4 水加热、储热设备及热水供应系统应保证安全、可靠地供水。
3.7.5 热水供水管道系统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
3.7.6 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的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规定,且应采取严格的保障措施。

条文说明
3.7.1 生活热水用水定额同生活给水用水定额的确定原则相同,同样要根据当地气候、水资源条件、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并结合节约用水的原则来确定。因此它应该与生活给水用水定额相匹配。
    生活热水热源的选择,要贯彻节能减排政策,要根据当地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地热热源及空气热源)的条件,热资源(如工业余热、废热、城市热网等)的供应条件,用水使用要求(如用户对热水用水量,水温的要求,集中、分散用水的要求)等综合因素确定。一般集中热水系统选择热源的顺序为:工业余热、废热、地热或太阳能、城市热力管网、区域性锅炉房、燃油燃气热水机组等。局部热水系统的热源可选太阳能、空气源热泵及电、燃气、蒸汽等。
3.7.2 本条规定了生活热水的水质标准。生活热水通过沐浴、洗漱等直接与人体接触,因此其水质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当生活热水源为生活给水时,虽然生活给水水质符合标准要求,但它经水加热设备加热,热水管道输送和用水器具使用的过程中,有可能产生军团菌等致病细菌及其他微生物污染,因此,本条规定要保证用水终端的热水出水水质符合标准要求。一般做法有:选用无滞水区的水加热设备,控制热水出水温度为55℃~60℃,选用内表光滑不生锈、不结垢的管道及阀件,保证集中热水系统循环管道的循环效果;设置消毒设施,当采用地热水作为生活热水时,要通过水质处理,使其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3.7.3 本条对生活热水的水温做出了规定,并对一些特殊建筑提出了防烫伤的要求。生活热水的水温要满足使用要求,主要是指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的供水温度要控制在55℃~60℃,并保证终端出水水温不低于45℃。当水温低于55℃时,不易杀死滋生在温水中的各种细菌,尤其是军团菌之类致病菌;当水温高于60℃时,一是系统热损耗大、耗能,二是将加速设备与管道的结垢与腐蚀,三是供水安全性降低,易产生烫伤人的事故。
    幼儿园、养老院、精神病医院、监狱等弱势群体集聚场所及特殊建筑的热水供应要采取防烫伤措施,一般做法有:控制好水加热设备的供水温度,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压力的稳定与平衡,用水终端采用安全可靠的调控阀件等。
3.7.4 热水系统的安全主要是指供水压力和温度要稳定,供水压力包括配水点处冷热水压力的稳定与平衡两个要素;温度稳定是指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与配水点放水温度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以保证使用者的安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另一要素是热水循环系统的合理设置,它是节水、节能、方便使用的保证。水加热设备是热水系统的核心部分,它来保证出水压力、温度稳定,不滋生细菌、供水安全且换热效果好、方便维修。
3.7.5 生活热水在加热过程中会产生体积膨胀,如这部分膨胀量不及时吸纳消除,系统内压力将升高,将影响水加热设备、热水供水管道的安全正常工作,损坏设备和管道,同时引起配水点处冷热水压力的不平衡和不稳定,影响用水安全,并且耗水耗电,因此,热水供水管道系统上要设置膨胀罐、膨胀管或膨胀水箱,设置安全阀、管道伸缩节等设施以及时消除热水升温膨胀时给系统带来的危害。
3.7.6 管道直饮水是指原水(一般为室外给水)经过深度净化处理达到《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后,通过管道供给人们直接饮用的水,为保证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的水质达标,采取的主要措施有:①设置供、回水管网同程式的循环管道;②从立管接出至用户用水点的不循环支管长度不大于3m;③循环回水管道的回流水经再净化或消毒;④系统必须进行日常的供水水质检验;⑤净水站制定规章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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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GB5078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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