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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0.5.1 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1 疏散楼梯、疏散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包括发电机房、UPS 室和蓄电池室等)、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等。
    3 通讯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主操作室、中控室等电气控制室和仪表室。
    4 电气地下室、地下液压润滑油站(库)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10.5.2 电气地下室和润滑液压站等地下空间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10.5.3 人员疏散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1 lx。
10.5.4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5.1 钢铁冶金企业厂区环境和建筑结构较为复杂,有地上、地下和性质、火灾危险等级不同的建筑物,系统工艺也较复杂,因此发生火灾时由于大量烟气的产生,易造成火灾扑救困难,进而引起更大的损失。为了保证厂区火灾危险性较大且重要的区域可以在火灾事故状态下及时疏散人员、财务和进行火灾的扑救,本条特作出规定。
10.5.2 对于地下液压润滑油库、电气地下室等火灾危险性较大且疏散困难的区域,以及工厂内主要的疏散路线,设置疏散指示标志非常重要,可以保障火灾情况下的人员疏散、火灾扑救人员撤离和必要的救援人员撤离等,因此作出本条规定。
10.5.3 在工业企业中消防安全涉及人员安全、生产安全等多个方面,因此许多重要的场所,如各主控制室、主操作室、主电室等主要的工艺场所,应设置在发生事故且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可以保证继续工作和人员安全疏散的应急照明。为了保证基本的照明条件,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的最低照度要求。
10.5.4 关于灯具、火灾事故照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和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有较全面的规定,因此防火设计时应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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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41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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