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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4.10.1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应排除汇水区域的地面径流水和影响道路功能的地下水,其形式应根据当地规划、现场水文地质条件、立交形式等工程特点确定。
4.10.2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小于10年,位于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设计重现期应为20年~30年,同一立体交叉道路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重现期。
    2 地面集水时间应根据道路坡长、坡度和路面粗糙度等计算确定,宜为2min~10min。
    3 径流系数宜为0.8~1.0。
    4 下穿式立体交叉道路的地面径流,具备自流条件的,可采用自流排除,不具备自流条件的,应设泵站排除。
    5 当采用泵站排除地面径流时,应校核泵站及配电设备的安全高度,采取措施防止泵站受淹。
    6 下穿式立体交叉道路引道两端应采取措施,控制汇水面积,减少坡底聚水量。立体交叉道路宜采用高水高排、低水低排,且互不连通的系统。
    7 宜采取设置调蓄池等综合措施达到规定的设计重现期。
4.10.3 立体交叉地道排水应设独立的排水系统,其出水口必须可靠
4.10.4 当立体交叉地道工程的最低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排水或控制地下水的措施。
4.10.5 高架道路雨水口的间距宜为20m~30m。每个雨水口单独用立管引至地面排水系统。雨水口的入口应设置格网。
条文说明

4.10.1 规定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的设计原则及任务。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主要任务是解决降雨的地面径流和影响道路功能的地下水的排除,一般不考虑降雪的影响。对个别雪量大的地区应进行融雪流量校核。
4.10.2 关于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系统设计的规定。
    立体交叉道路的下穿部分往往是所处汇水区域最低洼的部分,雨水径流汇流至此后再无其他出路,只能通过泵站强排至附近河湖等水体或雨水管道中,如果排水不及时,必然会引起严重积水。国外相关标准中均对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系统设计重现期有较高要求,美国联邦高速公路管理局规定,高速公路“低洼点”(包括下立交)的设计标准为最低50年一遇。原《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1年版)对立体交叉道路的排水设计重现期的规定偏低,因此,本次修订参照发达国家和我国部分城市的经验,将立体交叉道路的排水系统设计重现期规定为不小于10年,位于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设计重现期为20年~30年。对同一立交道路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重现期。
    本次修订提出集水时间宜为2min~10min。因为立体交叉道路坡度大(一般是2%~5%),坡长较短(100m~300m),集水时间常常小于5min。鉴于道路设计千差万别,坡度、坡长均各不相同,应通过计算确定集水时间。当道路形状较为规则,边界条件较为明确时,可采用公式4.2.2(曼宁公式)计算;当道路形状不规则或边界条件不明确时,可按照坡面汇流参照下式计算:

合理确定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系统的汇水面积、高水高排、低水低排,并采取有效地防止高水进入低水系统的拦截措施,是排除立体交叉道路(尤其是下穿式立体交叉道路)积水的关键问题。例如某立交地道排水,由于对高水拦截无效,造成高于设计径流量的径流水进入地道,超过泵站排水能力,造成积水。
    下穿式立体交叉道路的排水泵站为保证在设计重现期内的降雨期间水泵能正常启动和运转,应对排水泵站及配电设备的安全高度进行计算校核。当不具备将泵站整体地面标高抬高的条件时,应提高配电设备设置高度。
    为满足规定的设计重现期要求,应采取调蓄等措施应对。超过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将产生内涝,应采取包括非工程性措施在内的综合应对措施。
4.10.3 规定立体交叉地道排水的出水口必须可靠。
    立体交叉地道排水的可靠程度取决于排水系统出水口的畅通无阻,故立体交叉地道排水应设独立系统,尽量不要利用其他排水管渠排出。
4.10.4 关于治理立体交叉地道地下水的规定。
    据天津、上海等地设计经验,应全面详细调查工程所在地的水文、地质、气候资料,以便确定排出或控制地下水的设施,一般推荐盲沟收集排除地下水,或设泵站排除地下水;也可采取控制地下水进入措施。
4.10.5 关于高架道路雨水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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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2006(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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