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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倒虹管


4.11.1 通过河道的倒虹管,不宜少于两条;通过谷地、旱沟或小河的倒虹管可采用一条。通过障碍物的倒虹管,尚应符合与该障碍物相交的有关规定。
4.11.2 倒虹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最小管径宜为200mm。
    2 管内设计流速应大于0.9m/s,并应大于进水管内的流速,当管内设计流速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增加定期冲洗措施,冲洗时流速不应小于1.2m/s。
    3 倒虹管的管顶距规划河底距离一般不宜小于1.0m,通过航运河道时,其位置和管顶距规划河底距离应与当地航运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并设置标志,遇冲刷河床应考虑防冲措施。
    4 倒虹管宜设置事故排出口。
4.11.3 合流管道设倒虹管时,应按旱流污水量校核流速。
4.11.4 倒虹管进出水井的检修室净高宜高于2m。进出水井较深时,井内应设检修台,其宽度应满足检修要求;当倒虹管为复线时,井盖的中心宜设在各条管道的中心线上。
4.11.5 倒虹管进出水井内应设闸槽或闸门。
4.11.6 倒虹管进水井的前一检查井,应设置沉泥槽。

条文说明
4.11.1 规定倒虹管设置的条数。
    倒虹管宜设置两条以上,以便一条发生故障时,另一条可继续使用。平时也能逐条清通。通过谷地、旱沟或小河时,因维修难度不大,可以采用一条。
    通过铁路、航运河道、公路等障碍物时,应符合与该障碍物相交的有关规定。
4.11.2 规定倒虹管的设计参数及有关注意事项。
    我国以往设计,都采用倒虹管内流速应大于0.9m/s,并大于进水管内流速,如达不到时,定期冲洗的水流流速不应小于1.2m/s。此次调查中未发现问题。日本指南规定:倒虹管内的流速,应比进水管渠增加20%~30%,与本规范规定基本一致。
    倒虹管在穿过航运河道时,必须与当地航运管理等部门协商,确定河道规划的有关情况,对冲刷河道还应考虑抛石等防冲措施。
    为考虑倒虹管道检修时排水,倒虹管进水端宜设置事故排出口。
4.11.3 关于合流制倒虹管设计的规定。
    鉴于合流制中旱流污水量与设计合流污水量数值差异极大,根据天津、北京等地设计经验,合流管道的倒虹管应对旱流污水量进行流速校核,当不能达到最小流速0.9m/s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为保证合流制倒虹管在旱流和合流情况下均能正常运行,设计中对合流制倒虹管可设两条,分别使用于旱季旱流和雨季合流两种情况。
4.11.4 关于倒虹管检查井的规定。
4.11.5 规定倒虹管进出水井内应设闸槽或闸门。
    设计闸槽或闸门时必须确保在事故发生或维修时,能顺利发挥其作用。
4.11.6 规定在倒虹管进水井前一检查井内设置沉泥槽。
    其作用是沉淀泥土、杂物,保证管道内水流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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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2006(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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