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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1.1 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人防工程,其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²的人防工程可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可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8.1.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两路电源或两回路供电线路供电,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当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作备用电源时,应设置自动启动装置,并应能在30s内供电。

8.1.3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应引自专用消防配电柜或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和控制线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8.1.4 消防配电设备应采用防潮、防霉型产品;电缆、电线应选用铜芯线;蓄电池应采用封闭型产品。
8.1.5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暗敷设时,应穿在金属管中,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2 当采用明敷设时,应敷设在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内,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且敷设在电缆沟、槽、井内时,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4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设;
    5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除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外,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电缆沟、井内时,宜分别布置在电缆沟、井的两侧;当敷设在同一线槽内时,应采用不燃隔板分开。
8.1.6 消防用电设备、消防配电柜、消防控制箱等应设置有明显标志。

条文说明
8.1.1 本条对消防电源及其负荷的等级作了规定。
    消防电源是指人防工程的消防设备(如消防水泵、防烟排烟设施、消防应急照明、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自动灭火设备、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等)所用的电源。
    在发生火灾后,有消防电源,才能保证消防设备进行工作和疏散人员、物资。因此,合理地确定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对保证工程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一些较小的工程,消防用电设备少,也可用蓄电池(EPS)作备用电源。采用蓄电池(EPS)作备用电源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个是蓄电池的容量,在正常电源断电后,对消防应急照明、排烟风机、火灾报警装置等,应能连续供电30min以上;对消防水泵,应与消火栓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相一致;二是注意蓄电池平时保养及充电,使其能起到备用电源的作用。
    对于汽车库的供电等级,平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执行,战时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225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规定的要求设置柴油发电机组。
8.1.2 本条对消防设备的两路电源的切换方式、切换点及自备发电设备的启动方式作了规定。这是消防设备工作的性质决定的,只有在末级配电盘(箱)上自动切换,才能保证消防用电设备可靠的电源。
    由于一般自动转换开关和自启动的时间基本上均能满足消防的需要,故对切换和启动时间未作具体规定。
8.1.3 为了保证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安全可靠,本条规定了消防用电设备供电设计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以便把消防用电与其他一般用电严格分开。
    为了防止火灾从电气线路蔓延和发生触电事故,在灭火前,首先要切断起火部位的电源。如果不把消防电源同一般电源分开,火灾时将会把全部电源切断(包括消防电源),消防用电设备就会断电,这是不允许的。发生火灾时,消防水泵、消防应急照明、防排烟设备等要保证工作。因此,消防用电线路同普通用电线路必须严格分开。
8.1.4 本条规定在电气设计和设备、电缆、电线选型时应选用防潮、防霉型。因为一般人防工程内的湿度比较大,普通型号的电气设备在潮湿的条件下长期工作,会使其绝缘降低,有可能引起事故,发生火灾。
    根据使用的经验,一般铝芯线可安全使用(6~8)年,而在潮湿场所有的只用(2~3)年就出了问题。为了保证安全,减少浪费,对人防工程内电气线路作了选用铜芯线的规定。
    人防工程内使用蓄电池比较多,由于一般的蓄电池在工作过程中要放出有害气体,容易造成事故。所以,人防工程内使用的蓄电池应选用封闭型产品。
8.1.5 为了保证消防用电设备正常工作,本条对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的敷设方式和部位作了具体的规定。
8.1.6由于消防用电设备都是在火灾时才启用,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操作,如没有明显的标志,往往会延误操作,故作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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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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