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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


6.1.1 污水厂位置的选择,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的要求,并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 在城镇水体的下游。
    2 便于处理后出水回用和安全排放。
    3 便于污泥集中处理和处置。
    4 在城镇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5 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6 少拆迁,少占地,根据环境评价要求,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7 有扩建的可能。
    8 厂区地形不应受洪涝灾害影响,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镇防洪标准,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9 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6.1.2 污水厂的厂区面积,应按项目总规模控制,并做出分期建设的安排,合理确定近期规模,近期工程投入运行一年内水量宜达到近期设计规模的60%。
6.1.3 污水厂的总体布置应根据厂内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要求,结合厂址地形、气候和地质条件,优化运行成本,便于施工、维护和管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1.4 污水厂厂区内各建筑物造型应简洁美观,节省材料,选材适当,并应使建筑物和构筑物群体的效果与周围环境协调。
6.1.5 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其位置和朝向应力求合理,并应与处理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
6.1.6 污水和污泥的处理构筑物宜根据情况尽可能分别集中布置。处理构筑物的间距应紧凑、合理,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应满足各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和埋设各种管道以及养护、维修和管理的要求。
6.1.7 污水厂的工艺流程、竖向设计宜充分利用地形,符合排水通畅、降低能耗、平衡土方的要求。
6.1.8 厂区消防的设计和消化池、贮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发电机房、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污泥干化装置、污泥焚烧装置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6.1.9 污水厂内可根据需要,在适当地点设置堆放材料、备件、燃料和废渣等物料及停车的场地。
6.1.10 污水厂应设置通向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必要通道,通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要车行道的宽度:单车道为3.5m~4.0m,双车道为6.0m~7.0m,并应有回车道。
    2 车行道的转弯半径宜为6.0m~10.0m。
    3 人行道的宽度宜为1.5m~2.0m。
    4 通向高架构筑物的扶梯倾角宜采用30°,不宜大于45°。
    5 天桥宽度不宜小于1.0m。
    6 车道、通道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
6.1.11 污水厂周围根据现场条件应设置围墙,其高度不宜小于2.0m。
6.1.12 污水厂的大门尺寸应能容许运输最大设备或部件的车辆出入,并应另设运输废渣的侧门。
6.1.13 污水厂并联运行的处理构筑物间应设均匀配水装置,各处理构筑物系统间宜设可切换的连通管渠。
6.1.14 污水厂内各种管渠应全面安排,避免相互干扰。管道复杂时宜设置管廊。处理构筑物间输水、输泥和输气管线的布置应使管渠长度短、损失小、流行通畅、不易堵塞和便于清通。各污水处理构筑物间的管渠连通,在条件适宜时,应采用明渠。
    管廊内宜敷设仪表电缆、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污水管、污泥管、再生水管、压缩空气管等,并设置色标。
    管廊内应设通风、照明、广播、电话、火警及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独立的排水系统、吊物孔、人行通道出入口和维护需要的设施等,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6.1.15 污水厂应合理布置处理构筑物的超越管渠。
6.1.16 处理构筑物应设排空设施,排出水应回流处理。
6.1.17 污水厂宜设置再生水处理系统。
6.1.18 厂区的给水系统、再生水系统严禁与处理装置直接连接。
6.1.19 污水厂的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的污水厂宜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6.1.20 污水厂附属建筑物的组成及其面积,应根据污水厂的规模,工艺流程,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水平和管理体制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本着节约的原则确定,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规定。
6.1.21 位于寒冷地区的污水处理构筑物,应有保温防冻措施。
6.1.22 根据维护管理的需要,宜在厂区适当地点设置配电箱、照明、联络电话、冲洗水栓、浴室、厕所等设施。
6.1.23 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还应设置避雷设施。
条文说明
6.1.1 规定厂址选择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污水厂位置的选择必须在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的指导下进行,以保证总体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1 污水厂在城镇水体的位置应选在城镇水体下游的某一区段,污水厂处理后出水排入该河段,对该水体上、下游水源的影响最小。污水厂位置由于某些因素,不能设在城镇水体的下游时,出水口应设在城镇水体的下游。
    2 根据目前发展需要新增条文。
    3 根据污泥处理和处置的需要新增条文。
    4 污水厂在城镇的方位,应选在对周围居民点的环境质量影响最小的方位,一般位于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5 厂址的良好工程地质条件,包括土质、地基承载力和地下水位等因素,可为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和节省造价提供有利条件。
    6 根据我国耕田少、人口多的实际情况,选厂址时应尽量少拆迁、少占农田,使污水厂工程易于上马。同时新增条文规定“根据环境评价要求”应与附近居民点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并予绿化。
    7 有扩建的可能是指厂址的区域面积不仅应考虑规划期的需要,尚应考虑满足不可预见的将来扩建的可能。
    8 厂址的防洪和排水问题必须重视,一般不应在淹水区建污水厂,当必须在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建厂时,应采取防洪措施。另外,有良好的排水条件,可节省建造费用。新增条文规定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镇防洪标准”。
    9 为缩短污水厂建造周期和有利于污水厂的日常管理,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6.1.2 关于污水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和近期规模的规定。
    污水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考虑到城镇污水量的增加趋势较快,污水厂的建造周期较长,污水厂厂区面积应按项目总规模确定。同时,应根据现状水量和排水收集系统的建设周期合理确定近期规模。尽可能近期少拆迁、少占农田,做出合理的分期建设、分期征地的安排。规定既保证了污水厂在远期扩建的可能性,又利于工程建设在短期内见效,近期工程投入运行一年内水量宜达到近期设计规模的60%,以确保建成后污水设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运行效益。
6.1.3 关于污水厂总体布置的规定。
    根据污水厂的处理级别(一级处理或二级处理)、处理工艺(活性污泥法或生物膜法)和污泥处理流程(浓缩、消化、脱水、干化、焚烧以及污泥气利用等),各种构筑物的形状,大小及其组合,结合厂址地形、气候和地质条件等,可有各种总体布置形式,必须综合确定。总体布置恰当,可为今后施工、维护和管理等提供良好条件。
6.1.4 规定污水厂在建筑美学方面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污水厂建设在满足经济实用的前提下,应适当考虑美观。除在厂区进行必要的绿化、美化外,应根据污水厂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点,使各建筑物之间、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污水厂和周围环境之间均达到建筑美学的和谐一致。
6.1.5 关于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布置原则的规定。
    城镇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和一部分工业废水,往往散发臭味和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气体。另外,在生物处理构筑物附近的空气中,细菌芽孢数量也较多。所以,处理构筑物附近的空气质量相对较差。为此,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应与处理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并尽可能集中布置,便于以绿化等措施隔离开来,保证管理人员有良好的工作环境,避免影响正常工作。办公室、化验室和食堂等的位置,应处于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朝向东南。
6.1.6 规定处理构筑物的布置原则。
    污水和污泥处理构筑物各有不同的处理功能和操作、维护、管理要求,分别集中布置有利于管理。合理的布置可保证施工安装、操作运行、管理维护安全方便,并减少占地面积。
6.1.7 规定污水厂工艺流程竖向设计的主要考虑因素。
6.1.8 规定厂区消防和消化池等构筑物的防火防爆要求。
    消化池、贮气罐、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等是易燃易爆构筑物,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有关规定。
6.1.9 关于堆场和停车场的规定。
    堆放场地,尤其是堆放废渣(如泥饼和煤渣)的场地,宜设置在较隐蔽处,不宜设在主干道两侧。
6.1.10 关于厂区通道的规定。
    污水厂厂区的通道应根据通向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功能要求,如运输、检查、维护和管理的需要设置。通道包括双车道、单车道、人行道、扶梯和人行天桥等。根据管理部门意见,扶梯不宜太陡,尤其是通行频繁的扶梯,宜利于搬重物上下扶梯。
    单车道宽度由3.5m修改为3.5m~4.0m,双车道宽度仍为6.0m~7.0m,转弯半径修改为6.0m~10.0m,增加扶梯倾角“宜采用30°”的规定。
6.1.11 关于污水厂围墙的规定。
    根据污水厂的安全要求,污水厂周围应设围墙,高度不宜太低,一般不低于2.0m。
6.1.12 关于污水厂门的规定。
6.1.13 关于配水装置和连通管渠的规定。
    并联运行的处理构筑物间的配水是否均匀,直接影响构筑物能否达到设计水量和处理效果,所以设计时应重视配水装置。配水装置一般采用堰或配水井等方式。
    构筑物系统之间设可切换的连通管渠,可灵活组合各组运行系列,同时,便于操作人员观察、调节和维护。
6.1.14 规定污水厂内管渠设计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污水厂内管渠较多,设计时应全面安排,可防止错、漏、碰、缺。在管道复杂时宜设置管廊,利于检查维修。管渠尺寸应按可能通过的最高时流量计算确定,并按最低时流量复核,防止发生沉积。明渠的水头损失小,不易堵塞,便于清理,一般情况应尽量采用明渠。合理的管渠设计和布置可保障污水厂运行的安全、可靠、稳定,节省经常费用。本条增加管廊内设置的内容。
6.1.15 关于超越管渠的规定。
    污水厂内合理布置超越管渠,可使水流越过某处理构筑物,而流至其后续构筑物。其合理布置应保证在构筑物维护和紧急修理以及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对出水水质影响小,并能迅速恢复正常运行。
6.1.16 关于处理构筑物排空设施的规定。
    考虑到处理构筑物的维护检修,应设排空设施。为了保护环境,排空水应回流处理,不应直接排入水体,并应有防止倒灌的措施,确保其他构筑物的安全运行。排空设施有构筑物底部预埋排水管道和临时设泵抽水两种。
6.1.17 关于污水厂设置再生水处理系统的规定。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城镇污水具有易于收集处理、数量巨大的特点,可作为城市第二水源。因此,设置再生水处理系统,实现污水资源化,对保障安全供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6.1.18 规定严禁污染给水系统、再生水系统。
    防止污染给水系统、再生水系统的措施,一般为通过空气间隙和设中间贮存池,然后再与处理装置衔接。本条文增加有关再生水设置的内容。
6.1.19 关于污水厂供电负荷等级的规定。
    考虑到污水厂中断供电可能对该地区的政治、经济、生活和周围环境等造成不良影响,污水厂的供电负荷等级应按二级设计。本条文增加重要的污水厂宜按一级负荷设计的内容。重要的污水厂是指中断供电对该地区的政治、经济、生活和周围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者。
6.1.20 关于污水厂附属建筑物的组成及其面积应考虑的主要原则。
    确定污水厂附属建筑物的组成及其面积的影响因素较复杂,如各地的管理体制不一,检修协作条件不同,污水厂的规模和工艺流程不同等,目前尚难规定统一的标准。 目前许多污水厂设有计算机控制系统,减少了工作人员及附属构筑物建筑面积。本条文增加“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水平”的因素。
    《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 31,规定了污水厂附属建筑物的组成及其面积,可作为参考。
6.1.21 关于污水厂保温防冻的规定。
    为了保证寒冷地区的污水厂在冬季能正常运行,有关的处理构筑物、管渠和其他设施应有保温防冻措施。一般有池上加盖、池内加热、建于房屋内等,视当地气温和处理构筑物的运行要求而定。
6.1.22 关于污水厂维护管理所需设施的规定。
    根据国内污水厂的实践经验,为了有利于维护管理,应在厂区内适当地点设置一定的辅助设施,一般有巡回检查和取样等有关地点所需的照明,维修所需的配电箱,巡回检查或维修时联络用的电话,冲洗用的给水栓、浴室、厕所等。
6.1.23 关于处理构筑物安全设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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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2006(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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