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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沉砂池


6.4.1 污水厂应设置沉砂池,按去除相对密度2.65、粒径0.2mm以上的砂粒设计。
6.4.2 平流沉砂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最大流速应为0.3m/s,最小流速应为0.15m/s。
    2 最高时流量的停留时间不应小于30s。
    3 有效水深不应大于1.2m,每格宽度不宜小于0.6m。
6.4.3 曝气沉砂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平流速宜为0.1m/s。
    2 最高时流量的停留时间应大于2min。
    3 有效水深宜为2.0m~3.0m,宽深比宜为1~1.5。
    4 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曝气量宜为0.1m3~0.2m3空气。
    5 进水方向应与池中旋流方向一致,出水方向应与进水方向垂直,并宜设置挡板。
6.4.4 旋流沉砂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最高时流量的停留时间不应小于30s。
    2 设计水力表面负荷宜为150m3/(m2·h)~200m3/(m2·h)。
    3 有效水深宜为1.0m~2.0m,池径与池深比宜为2.0~2.5。
    4 池中应设立式桨叶分离机。
6.4.5 污水的沉砂量,可按每立方米污水0.03L计算;合流制污水的沉砂量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4.6 砂斗容积不应大于2d的沉砂量,采用重力排砂时,砂斗斗壁与水平面的倾角不应小于55°。
6.4.7 沉砂池除砂宜采用机械方法,并经砂水分离后贮存或外运。采用人工排砂时,排砂管直径不应小于200mm。排砂管应考虑防堵塞措施。


条文说明

6.4.1 关于设置沉砂池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由于在污水系统中有些井盖密封不严,有些支管连接不合理以及部分家庭院落和工业企业雨水进入污水管,在污水中会含有相当数量的砂粒等杂质。设置沉砂池可以避免后续处理构筑物和机械设备的磨损,减少管渠和处理构筑物内的沉积,避免重力排泥困难,防止对生物处理系统和污泥处理系统运行的干扰。
6.4.2 关于平流沉砂池设计的规定。
    本条是根据国内污水厂的试验资料和管理经验,并参照国外有关资料而制定。平流沉砂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最大流速应为0.3m/s,最小流速应为0.15m/s。在此流速范围内可避免已沉淀的砂粒再次翻起,也可避免污水中的有机物大量沉淀,能有效地去除相对密度2.65、粒径0.2mm以上的砂粒。
        2 最高时流量的停留时间至少应为30s,日本指南推荐30s~60s。
        3 从养护方便考虑,规定每格宽度不宜小于0.6m。有效水深在理论上与沉砂效率无关,前苏联规范规定为0.25m~1.0m,本条规定不应大于1.2m。
6.4.3 关于曝气沉砂池设计的规定。
    本条是根据国内的实践数据,参照国外资料而制定,其资料见表10。

表10 曝气沉砂池设计数据
表10 曝气沉砂池设计数据

6.4.4 关于旋流沉砂池设计的规定。
    本条是根据国内的实践数据,参照国外资料而制定。
6.4.5 关于污水沉砂量的规定。
    污水的沉砂量,根据北京、上海、青岛等城市的实践数据,分别为:0.02L/m3、0.02L/m3、0.11L/m3,污水沉砂量的含水率为60%,密度为1500kg/m3。参照国外资料,本条规定沉砂量为0.03L/m3,国外资料见表11。

表11 各国沉砂量情况
表11 各国沉砂量情况

6.4.6 关于砂斗容积和砂斗壁倾角的规定。
    根据国内沉砂池的运行经验,砂斗容积一般不超过2d的沉砂量;当采用重力排砂时,砂斗壁倾角不应小于55°,国外也有类似规定。
6.4.7 关于沉砂池除砂的规定。
    从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表明,沉砂池的除砂一般采用砂泵或空气提升泵等机械方法,沉砂经砂水分离后,干砂在贮砂池或晒砂场贮存或直接装车外运。由于排砂的不连续性,重力或机械排砂方法均会发生排砂管堵塞现象,在设计中应考虑水力冲洗等防堵塞措施。考虑到排砂管易堵,规定人工排砂时,排砂管直径不应小于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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