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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玻璃幕墙工程


9. 2. 1 本节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150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的隐框玻璃幕墙、半隐框玻璃幕墙、明框玻璃幕墙、全玻幕墙及点支承玻璃幕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9. 2. 2 玻璃幕墙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构件和组件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构件、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材料的复验报告。

9. 2. 3 玻璃幕墙的造型和立面分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 2. 4 玻璃幕墙使用的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幕墙应使用安全玻璃,玻璃的品种、规格、颜色、光学性能及安装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幕墙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6.0mm。全玻幕墙肋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12mm。

    3 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明框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聚硫密封胶及丁基密封胶;隐框和半隐框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及丁基密封胶;镀膜面应在中空玻璃的第2或第3面上。

    4 幕墙的夹层玻璃应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干法加工合成的夹层玻璃。点支承玻璃幕墙夹层玻璃的夹层胶片(PVB)厚度不应小于0.76mm。

    5 钢化玻璃表面不得有损伤;8.0mm以下的钢化玻璃应进行引爆处理。

    6 所有幕墙玻璃均应进行边缘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9. 2. 5 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预埋件、连接件、紧固件必须安装牢固,其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 2. 6 各种连接件、紧固件的螺栓应有防松动措施;焊接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焊接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 2. 7 隐框或半隐框玻璃幕墙,每块玻璃下端应设置两个铝合金或不锈钢托条,其长度不应小于100mm,厚度不应小于2mm,托条外端应低于玻璃外表面2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9.2.8 明框玻璃幕墙的玻璃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玻璃槽口与玻璃的配合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玻璃与构件不得直接接触,玻璃四周与构件凹槽底部应保持一定的空隙,每块玻璃下部应至少放置两块宽度与槽口宽度相同、长度不小于100mm的弹性定位垫块;玻璃两边嵌入量及空隙应符合设计要求。

    3玻璃四周橡胶条的材质、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镶嵌应平整,橡胶条长度应比边框内槽长1.5%~2.0%,橡胶条在转角处应斜面断开,并应用粘结剂粘结牢固后嵌入槽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9.2.9 高度超过4m的全玻幕墙应吊挂在主体结构上,吊夹具应符合设计要求,玻璃与玻璃、玻璃与玻璃肋之间的缝隙,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填嵌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2.10 点支承玻璃幕墙应采用带万向头的活动不锈钢爪,其钢爪间的中心距离应大于25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2.11 玻璃幕墙四周、玻璃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节点、各种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2.12 玻璃幕墙应无渗漏。

    检验方法:在易渗漏部位进行淋水检查。

9.2.13 玻璃幕墙结构胶和密封胶的打注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9.2.14 玻璃幕墙开启窗的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安装位置和开启方向、角度应正确;开启应灵活,关闭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开启和关闭检查。

9.2.15 玻璃幕墙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9.2.16 玻璃幕墙表面应平整、洁净;整幅玻璃的色泽应均匀一致;不得有污染和镀膜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9.2.17 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2.17的规定。

9.2.18 一个分格铝合金型材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2.18的规定。

9.2.19 明框玻璃幕墙的外露框或压条应横平竖直,颜色、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压条安装应牢固。单元玻璃幕墙的单元拼缝或隐框玻璃幕墙的分格玻璃拼缝应横平竖直、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9.2.20 玻璃幕墙的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9.2.21 防火、保温材料填充应饱满、均匀,表面应密实、平整。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2.22 玻璃幕墙隐蔽节点的遮封装修应牢固、整齐、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9.2.23 明框玻璃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2.23的规定。


条文说明
9.2.1 本条所规定的玻璃幕墙适用范围,参照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96)的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50m的玻璃幕墙工程目前尚无国家或行业的设计和施工标准,故不包含在本规范规定的范围内。
9.2.4 本条规定幕墙应使用安全玻璃,安全玻璃时指夹层玻璃和钢化玻璃,但不包括半钢化玻璃。夹层玻璃是一种性能良好的安全玻璃,它的制作方法是用聚乙烯醇缩丁醛胶片(PVB)将两块玻璃牢固地粘结起来,受到外力冲击时,玻璃碎片粘在PVB胶片上,可以避免飞溅伤人。钢化玻璃是普通玻璃加热后急速冷却形成的,被打破时变成很多细小无锐角的碎片,不会造成割伤。半钢化玻璃虽然强度也比较大,但其破碎时仍然会形成锐利的碎片,因而不属于安全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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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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