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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电源


7.2.1 电力负荷应分别按平时和战时用电负荷的重要性、供电连续性及中断供电后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
7.2.2 平时电力负荷分级,除执行本规范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地面同类建筑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2.3 战时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负荷
        1) 中断供电将危及人员生命安全;
        2) 中断供电将严重影响通信、警报的正常工作;
        3) 不允许中断供电的重要机械、设备;
        4) 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秩序严重混乱或恐慌;
    2 二级负荷
        1) 中断供电将严重影响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的正常工作;
        2) 中断供电将影响生存环境;
    3 三级负荷:除上述两款规定外的其它电力负荷。
7.2.4 战时常用设备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战时常用设备电力负荷分级

战时常用设备电力负荷分级
续表7.2.4 战时常用设备电力负荷分级
战时常用设备电力负荷分级

7.2.5 电力负荷应按平时和战时两种情况分别计算。
7.2.6 防空地下室应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并宜满足平时电力负荷等级的需要;当有两路电力系统电源引入时,两路电源宜同时工作,任一路电源均应满足平时一级负荷、消防负荷和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用电需要。电源容量应分别满足平时和战时总计算负荷的需要。
7.2.7 因地面建筑平时使用需要设置的柴油发电机组,宜按战时区域电源设置。所设置的柴油发电机组,宜设置在防护区内
7.2.8 防空地下室的总计算负荷大于200kVA时,宜将电力变压器设置在清洁区靠近负荷中心处。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
7.2.9 防空地下室内安装的变压器、断路器、电容器等高、低压电器设备,应采用无油、防潮设备。
7.2.10 内部电源的发电机组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严禁采用汽油发电机组。
7.2.11 下列工程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电站:
    1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
    2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
7.2.12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柴油发电机组:
    1 战时供电容量必须满足本防空地下室战时一级、二级电力负荷的需要,并宜作为区域电站,以满足在低压供电范围内的邻近人防工程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需要;
    2 柴油发电机组台数不应少于两台,其中每台机组的容量应能满足战时一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7.2.13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柴油发电机组:
    1 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的防空地下室,设置柴油发电机组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其容量应按下列规定的战时和平时供电容量的较大者确定:
        1) 战时供电容量应满足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需要,还宜作为区域电站,以满足在低压供电范围内的邻近人防工程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需要;
        2) 平时引接两路不同时停电的电力系统电源供电时,应按满足防空地下室平时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确定;
        3) 平时引接一路电力系统电源供电时,应按满足防空地下室平时一级、部分二级负荷(消防负荷、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等)之和确定;
    2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防空地下室,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内部电源仅为本防空地下室供电时,柴油发电机组的台数可设1~2台,其容量应按下列规定的战时和平时供电容量的较大者确定:
        1) 战时供电容量,必须满足本防空地下室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2) 平时供电容量应满足本条第1款第2、3项的规定;
    3 在建筑小区或供电半径范围内各类分散布置的多个防空地下室,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时,应在负荷中心处的防空地下室内设置内部电站或设置区域电站,其容量应满足本条第1款的要求;
    4 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下的各类未设内部电站的防空地下室,战时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接区域电源,战时一级负荷应设置蓄电池组电源;
        2) 无法引接区域电源的防空地下室,战时一级、二级负荷应在室内设置蓄电池组电源;
        3) 蓄电池组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隔绝防护时间(见表5.2.4)。
7.2.14 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防护单元应设置人防电源配电柜(箱),自成配电系统;
    2 电力系统电源和柴油发电机组应分列运行;
    3 通信、防灾报警、照明、动力等应分别设置独立回路;
    4 不同等级的电力负荷应各有独立回路;
    5 引接内部电源应有固定回路;
    6 单相用电设备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回路中。
7.2.15 防空地下室战时各级负荷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战时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其中一个独立电源应是该防空地下室的内部电源;
    2 战时二级负荷,应引接区域电源,当引接区域电源有困难时,应在防空地下室内设置自备电源;
    3 战时三级负荷,引接电力系统电源。
7.2.16 当条件许可时,战时防空地下室宜利用下列电源:
    1 无防护的地面建筑自备电源;
    2 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地面附近的拖车电站、汽车电站等。
7.2.17 内部电源的蓄电池组不得采用非密封的蓄电池组。
7.2.18 为战时一级、二级负荷供电专设的EPS、UPS自备电源设备,应设计到位,平时可不安装,但应留有接线和安装位置。应在30d转换时限内完成安装和调试。

条文说明
7.2.1 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用途不同,故负荷区分为平时负荷和战时负荷,分别定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平时电力负荷等级主要用于对城市电力系统电源提出的供电要求。
    战时电力负荷等级主要用于对内部电源提出的供电要求。
7.2.2 平时使用的防空地下室,若用电设备的用途与地面同类建筑相同时,其负荷分级除个别在本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其它均应遵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7.2.3 战时电力负荷分级的意义在于正确地反映出各等级负荷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的界限,以便选择符合战时的供电方式,满足战时各种用电设备的供电需要。
7.2.4 根据各类防空地下室战时各种用电设备的重要性,确定其战时电力负荷等级,表7.2.4战时常用设备电力负荷分级中:
    1 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
    2 各类工程一级负荷中的“基本通信设备、应急通信设备、音响警报接收设备”一般指与外界进行联络所必不可少的通信联络报警设备。如与指挥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之间的通信、报警设备。设备的用电量按本规范第7.8.6条要求。
    3 各类工程二级负荷中“重要的风机、水泵”,一般指战时必不可缺少的进风机、排风机、循环风机、污水泵、废水泵、敞开式出入口的雨水泵等。
    4 三种通风方式装置系统,指的是三种通风方式控制箱、指示灯箱等设备。
7.2.5 电力负荷分别按平时和战时两种情况计算,是为了分别确定平时和战时的供电电源容量。分别作为平时向供电部门申请供电电源容量和战时确定区域电站供给的用电量,同时又是区域电站选择柴油发电机组容量的依据。
7.2.7 地面建筑因平时使用需要而设置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平时的供电电源或应急电源使用,而平时使用需要的自备电源,无防护能力就可满足要求。但为了使其在战时也能发挥设备的作用,有条件时宜设置在防护区内,按战时区域内部电源设置。它除了供本工程用电外,在供电半径范围内还可供给周围防空地下室用电。当平时使用所需的柴油发电机组功率很大,与防空地下室所需用电量较小不相匹配时,或者当设置在防护区内因防护、通风、冷却、排烟等技术要求难于符合人防要求时,或经技术、经济比较不合理时,则柴油发电机组仍可按平时要求设置。
7.2.8 电力系统电源主要用于平时,为了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变压器一般设在室外。但对于用电负荷较大的大型防空地下室,变压器则宜设在室内,并靠近负荷中心。经计算分析,当容量在200kVA以上的变压器若设在室外时,则电压损失较大,或供电电缆截面过大,在经济上和技术上均不合理,故本条作此规定。
7.2.9 选用无油设备是为了符合消防要求。
7.2.10 汽油具有较大的挥发性,在防空地下室内使用汽油发电机组,极易发生火灾,所以从安全考虑,本条规定了“严禁使用汽油发电机组”。
7.2.11 本条是依据现行《战技要求》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其中第2款建筑面积大于5000m2应指以下几种情况:
    1 新建单个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大于5000m2
    2 新建建筑小区各种类型的(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多个单体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
    3 新建防空地下室与已建而又未引接内部电源的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时。例如:某建筑小区一、二期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小于5000m2未设置电站,当建造第三期人防工程时,它的建筑面积与一、二期之和大于5000m2时,应设置电站;
    现在设置内部电站的要求相当明确,电站设在工程内部,靠近负荷中心;简化了供电系统,节省了电气设备投资,供电安全可靠,维修管理便捷。扩大了防空地下室设置电站的覆盖率,平战结合更为紧密。
7.2.12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建筑规模较大,内部医疗设备、设施较多,供电电源质量要求也较高,因此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发电机组。电站除保证本工程战时一级、二级负荷供电外,还宜作为区域电站,向邻近防空地下室一级、二级负荷供电。可减少城市中设置区域电站的数量,充分利用内部电站的作用。为了提高内部电源的可靠性,本条还作了机组台数不应少于两台的规定,且对保证一级负荷供电有100%的备用量。
7.2.13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量大面广的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由于工程所处的环境和条件的不同,情况错综复杂,千变万化,针对此类工程,根据不同的条件,对电站的设置作出不同的配置模式,供设计时配套选择。
    1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内部电站,除供本工程供电还需兼作区域电站向邻近防空地下室一级、二级负荷供电,柴油发电机组总功率大于120kW时应设置固定电站,柴油发电机组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对于大型人防工程也可按防护单元组合,设置若干个移动电站,分别给防护单元供电;
    2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防空地下室,因受到外界条件限制,只供本工程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内部电站,柴油发电机组总功率不大于120kW时,可设置移动电站,柴油发电机组的台数可设1~2台;
    3 在同一建筑小区(一般指房产公司开发的一个规划小区)内建造多个防空地下室,或在低压供电半径范围内的多个防空地下室,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时,也应设置内部电站或区域电站来保证战时一级、二级负荷供电,柴油发电机组总功率大于120kW时应设置固定电站,不大于120kW时可设置移动电站。
    低压供电半径范围:220/380V的半径一般取500m左右;
    4 对于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下的分散布置的防空地下室,可不设内部电站,但应对战时一级负荷需设置蓄电池组(UPS、EPS)自备电源,同时要引接区域电源来保证战时二级负荷的供电。确无区域电源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蓄电池组(UPS、EPS)自备电源,供给一级、二级负荷用电,同时也可采用一些应急辅助措施,如采用手提式应急灯和手电筒等简易照明器材,和采用手摇、脚踏电动风机及手摇、电动水泵等,这是在困难情况下的一种应急辅助措施。
7.2.14 第1款是为保障每个防护单元在战时有相对的独立性,当相邻防护单元被破坏时,仍能独立使用;
    第2款是为保障电力系统电源和内部电源能保证相互独立,互不影响而提出的,供电部门也有此要求;
    第5款是为了保障防空地下室战时引接区域内部电源时方便、快速。
7.2.15 战时一级负荷必须应有二个独立的电源供电,但应以内部电源供电为主,电力系统的电源保证战时用电可靠性较差,失电的可能性极大。一级负荷容量较小时宜设置EPS、UPS蓄电池组电源。
    战时二级负荷应引接区域电站电源或周围防空地下室的内部电站电源。无法引接时,应设置EPS、UPS蓄电池组电源。
    战时的三级负荷相当于平时负荷,战时电力系统电源失去就不供电,如电热、空调等设备可不运转,只是使环境的条件有所下降,并不影响整个工程的战备功能。
7.2.16 防空地下室具有利用地面建筑自备电源设施的有利条件时,可作为战时人防辅助电源,如作为平时应急电源而设置的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移动式拖车电站。只要地面建筑使用这些电源,防空地下室就应尽量利用这些电源,但只能作为电力系统的备用电源,不能作为人防内部电源。
7.2.17 封闭型的蓄电池组产品,密封性好,无有害气体泄出,对环境不会造成污染,对人员身体健康无影响。
7.2.18 防空地下室内设置EPS、UPS蓄电池组作为自备电源,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隔绝防护时间,因此电池的容量较大,这样产品的价格也较高,平时又无此用电要求,所以可不安装。平时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只要能满足消防要求即可。根据蓄电池组体积的大小,可设置在人防电源配电柜(箱)内,也可单独设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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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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