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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应包括沉淀池 ( 澄清池 ) 排泥水、气浮池浮渣和滤池反冲洗废水等。

10.1.2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后排入河道、沟渠等天然水体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 。

10.1.3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系统的规模应按满足全年 75%~95%日数的完全处理要求确定。

10.1.4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系统设计处理的干泥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S = (K1C0+ K2D) × Q × l0-6                      (10.1.4)

式中:C0——原水浊度设计取值 (NTU) ;
           K1——原水浊度单位 NTU 与悬浮物 SS 单位 mg/L 的换 算系数,应经过实测确定;
           D ——药剂投加量 (mg/ L 。 ) ;
          K2——药剂转化成泥量的系数;
          Q ——原水流量 (m3/d) ;
          S ——干泥量 (t/d) 。

10.1.5 排泥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水,经技术经济比较可考虑回用或部分回用。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影响净水厂出水水质;
2 回流水量尽可能均匀;
3 回流到混合设备前,与原水及药剂充分混合。

若排泥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水不符合回用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也可经处理后回用。

10.1.6 排泥水处理各类构筑物的个数或分格数不宜少于 2 个,按同时工作设计,并能单独运行,分别泄空。

10.1.7 排泥水处理系统的平面位置宜靠近沉淀池,并尽可能位于净水厂地势较低处。

10.1.8 当净水厂面积受限制而排泥水处理构筑物需在厂外择地建造时,应尽可能将排泥池和排水池建在水厂内。

 

条文说明

10.1.1 规定了净水厂排泥水处理的主要内容。

10.1.2 规定了净水厂排泥水排入天然水体所应遵循的标准。

10.1.3 关于确定净水厂排泥水处理规模的原则规定。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的规模由干泥量决定。干泥量主要与水处理规模及原水浊度等有关。虽然一年内水厂处理水量和原水浊度都是变化的,但对排泥水处理规模影响较大的主要是浊度变化,特别是一些江、河水源,浊度的变化可达几十倍。因此,净水厂排泥水处理规模主要决定于原水浊度的设计取值。设计按最高浊度取值还是按平均浊度取值,其排泥水处理规模相差将十分悬殊。《日本水道设计指针》提出按能完全处理全年日数的 95%确定。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本规范提出排泥水处理系统规模即处理能力应能完全处理全年日数的 75%~95%,即保证率为 75%~95%。在高浊度较频繁和超量排泥水可排入大江大河的地区可采用下限。高于原水浊度设计取值期间(全年25%~5%日数)的部分超量排泥水要采取适当措施处置。

目前一些地方提出零排放,即全年所有日数均能达到完全处理。这对于年内原水浊度变幅大的水厂,困难较大,要达到零排放,则基建投资大,大部分污泥脱水设备一年内绝大部分时间闲置。

排泥水处理的保证率取多大合适,目前国内还没有规定。保证率高,即一年中能完全处理的日数高,则基建投资大和日常管理费用高,但对环境污染小。目前国内所建的净水厂排泥水处理系统大部分在超过设计负荷时采取排放的方式。

在高浊度期间,超量排泥水首先应通过挖掘排泥水处理系统潜力(包括延长运行时间和启动备用设备)进行处理,也可通过调节构筑物的调蓄储存,尽可能减少超量排泥水的排放。对于浊度变化大的水厂,靠采取上述措施全部处理超量排泥水是不可能的,因此有一部分要排入水体,若要排到天然水体,其排放口有两种选择:①经调节池调节后排出;②从调节池前排出。一般宜从调节池后排出,其主要优点有:

1 经调节后均匀排出,对天然水体影响小,特别是排入小河沟。均匀排出,由于排放流量小,影响不明显。如果未经调节排出,瞬时流量大,容易造成壅水和沉积。

2 均匀排放所需排水管道小。

10.1.4 排泥水处理系统的规模由所处理的干泥量决定。本条文是关于净水厂排泥水处理系统所要处理的干泥量的计算公式的规定。由于原水浊度组成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式 (10.1.4) 中系数 K1应经过实测确定。据国内外有关资料介绍, K1=0.7~2.2 。有关 K2的值可在设计手册中查找。

公式 (10.1.4) 中原水浊度设计取值 C0为按本规范第 10.1.3 条所规定的能完全处理全年日数的 75%~95%所对应的原水浊度值。

10.1.5 关于排泥水处理系统所产生废水回用的原则规定。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水包括调节、浓缩、脱水三道工序产生的废水,主要是经调节池调节后的滤池反冲洗废水和浓缩池上清液及脱水滤液。

本条文对上述生产废水的回用从质和量上均提出了要求。回用水水质对水厂出水水质的影响目前主要有下列三个方面:

1 在浓缩和脱水过程中投加高分子聚合物,如聚丙烯酰胺,上清液和滤液中残留的丙烯酰胺单体,可能引起水厂出水丙烯酰胺超标;
2 铁、锰在回流中循环累积而超标;
3 隐孢子虫等生物指标的可能超标。

在实践中还发现,有些用于回流的水泵启动后,净水厂絮凝、沉淀效果易变坏,特别是停留时间短,抗冲击负荷能力低的高效絮凝、沉淀设备尤为明显,其原因是回流时间短促,不连续,不均匀性大,冲击负荷大。另外,由于进入絮凝、沉淀池的流量时大时小,加药系统难以实时跟踪水量的变化,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确定调节池的容积和回流水泵的容量时应尽可能使水泵连续运行,增长运行时间,减少流量,降低回流水量的冲击程度。

若排泥水处理系统生产废水水质需经过处理(经沉淀或过滤处理后才能回用),则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决定其是否回用。

10.1.6 关于排泥水处理构筑物分格数的规定。

10.1.7 由于排泥水处理系统所处理的泥量主要来自于沉淀池排泥,而沉淀池排泥水多采用重力流入排泥池,如果排泥水处理系统离沉淀池太远,排泥池埋深很大,因此,排泥水处理系统应尽可能靠近沉淀池,并尽可能位于水厂较低处。

10.1.8 一些水厂净化构筑物先建成,排泥水处理构筑物后建,厂内未预留排泥水处理用地,需在厂外择地新建,厂外择地不仅离沉淀池远,而且还有可能地势较高,因此,应尽可能把调节构筑物建在水厂内,以保证沉淀池排泥水和滤池反冲洗废水能重力流入调节池,使排泥池和排水池的埋深不至于因距离远而埋深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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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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