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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照明质量


10.2.1 普通工作场所内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10.2.2 局部照明与一般照明共用时,工作面上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工作面总照度值的1/3~1/5,且不宜低于50lx;交通区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照度的1/3。

10.2.3 照明光源的颜色质量取决于光源本身的表观颜色及其显色性能。一般照明光源可根据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类,其适用场所可按表10.2.3选取。

表10.2.3 光源的颜色分类
光源的颜色分类

10.2.4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对不同工作场所光源显色性的规定,并应协调显色性要求与设计照度的关系。

10.2.5 照明光源的颜色特征与室内表面的配色宜互相协调,并应形成相应于房间功能的色彩环境。

10.2.6 在设计一般照明时,应根据视觉工作环境特点和眩光程度,合理确定对直接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UGR(统一眩光值)。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应符合表10.2.6的规定。

表10.2.6 眩光程度与统一眩光值(UGR)对照表
眩光程度与统一眩光值(UGR)对照表

10. 2. 7 室内一般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应根据光源亮度、光源和灯具的表观面积、背景亮度以及灯具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确定。

10.2.8 对于要求统一眩光值UGR小于或等于22的照明场所,应限制损害对比降低可见度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并可采取下列措施:
    1 不得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内或可能对处于视觉工作的眼睛形成镜面反射的区域内;
    2 可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3 可在视觉工作对象和工作房间内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4 可在视线方向采用特殊配光灯具或采取间接照明方式;
    5 可采用混合照明;
    6 可照亮顶棚和墙面以减小亮度比,并应避免出现光斑。

10.2.9 直接型灯具应控制视线内光源平均亮度与遮光角之间的关系,其最低允许值应符合表10.2.9的规定。

表10.2.9 不同亮度灯具的最小遮光角
不同亮度灯具的最小遮光角

10.2.10 长时间视觉工作场所内亮度与照度分布宜按下列比值选定:
    1 工作区亮度与工作区相邻环境的亮度比值不宜低于3;工作区亮度与视野周围的平均亮度比值不宜低于10;灯的亮度与工作区亮度之比不应大于40;
    2 当照明灯具采用暗装时,顶棚的反射比宜大于0.6,且顶棚的照度不宜小于工作区照度的1/10。

10.2.11 垂直照度(Ev)与水平照度(Eh)之比可按下式确定。

0.25≤Ev/Eh≤0.5 (10.2.11)

10.2.12 为满足视觉适应性的要求,视觉工作区周围0.5m内区域的水平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1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10.2.2 根据CIE建议而定。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共用的房间,一般照明占工作面总照度的1/3~1/5是适宜的,因而作此规定。
    交通区照度的条文规定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相同。

10.2.3 系原规范条文,根据CIE建议而定。其中Ⅰ类是用于住宅或寒冷地区;Ⅱ类适用于办公室等,应用范围较广;Ⅲ类适用于体育场馆等高照度场所或温暖气候地区。

10.2.4 由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根据CIE文件明确规定了不同照明场所的显色性指标,故本规范强调在设计中切实执行。应当说明的是良好的光源显色性具有重要的节能意义,在办公室采用Ra>90的灯与使用Ra<60的灯相比,在达到同样满意的照明效果时,照度可减少25%。反之,遇特殊情况光源显色性不能达到规定指标时,可考虑采用增加照度的方法来缓解对颜色分辨的困难。

10.2.5 如果室内表面颜色的彩色度较高时,光源的光线将被强烈的选择吸收,使色彩环境发生强烈变化而改变了原设计的色彩意图,从而不能满足功能要求。

10.2.6 参照CIE文件分为六个等级,对应眩光程度的文字描述参考了日本照明标准。在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虽设有明确标出级别,但实际上也是按照CIE文件进行区分的。

10.2.7 参照CIE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而定。统一眩光值UGR适用于下列条件:
    1 适用于简单的立体型房间的一般照明装置,不适用于间接照明和发光顶棚;
    2 适用于灯具发光部分对眼睛所形成的立体角为0.1sr>ω>0.0003sr的情况;
    3 同一类灯具为均匀等间距布置;
    4 灯具为双对称配光;
    5 灯具高出人眼睛的安装高度。
    统一眩光值UGR应按下式计算:

10.2.8 参照CIE建议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提出的对反射眩光和光幕反射的防护措施。其主要内容是处理好光源与工作位置的关系,力求避免灯光从作业面向眼睛直接反射。

10.2.9 对于开启型灯具和下部装透明罩的直接型灯具规定了最小遮光角的要求。条文是参照CIE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有关规定。

10.2.10 参照CIE建议而定。根据实验,室内环境与视觉作业相邻近的地方,其亮度应尽可能地低于视觉作业的亮度,但不宜低于作业亮度的1/3。工作房间内为了减少灯具同其周围顶棚之间的对比,尤其是采用嵌入式安装灯具时,顶棚的反射比应尽量提高,避免由于顶棚亮度太低形成“黑洞效应”。当采用亮度系数法计算室内亮度时,可根据理想的无光泽表面上的亮度计算公式求得。

L=ρE /π (10-2)

式中 ρ——反射比;
     E——照度(lx)。

10.2.11 条文规定是为使用被照物体的造型具有立体效果。造型立体感评价指标目前有三种评价方法,即造型指数法 E /Es,( E——照度矢量,Es——标量照度又称平均球面照度);Ec/Eh法和Ev/Eh法。在上述方法中以 E /Es法较为完善,但E的计算较繁杂,难以得到准确的结果,不利推广应用。Ec/Eh法实用价值较大,计算问题已基本解决,同时又不必另外规定光的照射方向(因向下直射时Ec=0,Ec/Eh=0,当光线来自水平方向时,Eh=0,Ec/Eh—∞,所以给出的量值已包含了光线方向因素),但计算仍较繁杂。本规范采用一种简单的表达照明方向性效果指标的方法即Ev/Eh(垂直照度与水平照度之比)不得小于0.25,当需要获得满意效果时则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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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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