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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


13.11.1 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可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宜设在首层主要出入口附近,可与经常有人值班的部门合并设置。

13.11.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控制室。

13.11.3 消防系统规模大,需要集中管理的建筑群及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应设消防控制中心。

13.11.4 当建筑物内设置有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消防控制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的有关规定。

13.11.5 消防控制中心宜与主体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结合;消防控制也可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合用控制室。

13.11.6 消防控制室(中心)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当设在首层时,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距通往室外安全出入口不应大于20m,且均应有明显标志;
    2 应设在交通方便和消防人员容易找到并可以接近的部位;
    3 应设在发生火灾时不易延燃的部位;
    4 宜与防灾监控、广播、通信设施等用房相邻近;
    5 消防控制室(中心)的位置选择,尚宜符合本规范第23.2.1条的规定。

13.11.7 消防控制室应具有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信号和安全疏散指令、控制各种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及显示电源运行情况等功能。

13.11.8 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应适当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相配套的维修室和值班休息室等其他房间。

13.11.9 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控制室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13.11.10 消防控制设备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23.2.4条的规定。

13.11.11 消防控制室的环境条件和对土建、暖通等相关专业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23.3节的规定。

条文说明

13.11.6 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都应设置于建筑物地下一层和首层距通往室外出入口不超过20m的位置。这一规定是为了火灾时的消防控制方便,也便于与室外消防人员联系。消防控制室的出口位置,宜一目了然地看清楚建筑物通往室外出入口,并在通往出入口的路上不宜弯道过多和有障碍物。

13.11.8 消防控制室的室内面积不宜过小,留有适当的室内面积以便于操作和维护工作。在与土建专业商定占用面积时,应尽量从消防安全需要和满足室内工艺布置以及维护等需要出发,并适当增设维修、电源和值班办公及休息用房,这一要求在设有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的建筑物内更应加以足够的重视。不能为了单纯节省占用面积而使消防控制室设备布置不合理和维修不方便。
    二类防火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值班室所需面积也不宜太小(一般情况不少于15m2为宜)。除应满足设备布置规定所需用的建筑面积外,还应适当增加维修及值班用辅助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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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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