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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入侵报警系统


14.2.1 建筑物入侵报警系统的设防,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形成的警戒线应连续无间断;一层及顶层宜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
    2 重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
    3 重要部位宜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集中收款处、财务出纳室、重要物品库房应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财务出纳室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14.2.2 入侵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侵报警系统宜由前端探测设备、传输部件、控制设备、显示记录设备四个主要部分组成;
    2 应根据总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原则,分别或综合设置建筑物(群)周界防护、区域防护、空间防护、重点实物目标防护系统;
    3 系统应自成网络独立运行,宜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宜具有网络接口、扩展接口;
    4 根据需要,系统除应具有本地报警功能外,还应具有异地报警的相应接口;
    5 系统前端设备应根据安防管理需要、安装环境要求,选择不同探测原理、不同防护范围的入侵探测设备,构成点、线、面、空间或其组合的综合防护系统。

14.2.3 入侵探测器的设置与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侵探测器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2 入侵探测器的设置宜远离影响其工作的电磁辐射、热辐射、光辐射、噪声、气象方面等不利环境,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 被动红外探测器的防护区内,不应有影响探测的障碍物;
    4 入侵探测器的灵敏度应满足设防要求,并应可进行调节;
    5 复合入侵探测器,应被视为一种探测原理的探测装置;
    6 采用室外双束或四束主动红外探测器时,探测器最远警戒距离不应大于其最大射束距离的2/3;
    7 门磁、窗磁开关应安装在普通门、窗的内上侧;无框门、卷帘门可安装在门的下侧;
    8 紧急报警按钮的设置应隐蔽、安全并便于操作,并应具有防误触发、触发报警自锁、人工复位等功能。

14.2.4 系统的信号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系统规模、系统功能、现场环境和管理方式综合确定;宜采用专用有线传输方式;
    2 控制信号电缆应采用铜芯,其芯线的截面积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不应小于0.50mm2;穿导管敷设的电缆,芯线的截面积不应小于0.75mm2
    3 电源线昕采用的铜芯绝缘电线、电缆芯线的截面积不应小于1.0mm2,耐压不应低于300/500V;
    4 信号传输线缆应敷设在接地良好的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内。

14.2.5 控制、显示记录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应显示和记录发生的入侵事件、时间和地点;重要部位报警时,系统应对报警现场进行声音或图像复核;
    2 系统宜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和撤防;
    3 在探测器防护区内发生入侵事件时,系统不应产生漏报警。平时宜避免误报警;
    4 系统应具有自检功能及设备防拆报警和故障报警功能;
    5 现场报警控制器宜安装在具有安全防护的弱电间内,应配备可靠电源。

14. 2. 6 无线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中,当不宜采用有线传输方式或需要以多种手段进行报警时,可采用无线传输方式;
    2 无线报警的发射装置,应具有防拆报警功能和防止人为破坏的实体保护壳体;
    3 以无线报警组网方式为主的安防系统,应有自检和对使用信道监视及报警功能。

条文说明

14.2.1 入侵报警系统设防的区域和部位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使用功能和安防管理要求确定。设计人员应根据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本条所列的防护区域(目标)进行选择,实施部分或全部的设防。

14.2.3 各类入侵探测器的选择应根据环境和功能需要进行,不能盲目选用高灵敏度、高档次的产品,应以实用为原则。
室外多波束主动红外探测器最远作用距离在产品手册上有指标,但选用时不能直接与设计值等同使用。实际使用中由于雾风雨雪等恶劣气候的影响,其探测指标下降较多(多达30%~40%),故有此条规定。

14.2.5 目前大部分矩阵切换控制主机、数字硬盘录像机、多画面处理器等都带有报警接口,可实现简单的报警及联动功能,但与专业级的可划分多防区的报警主机相比,还有不足之处。工程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性质、系统规模、功能需求等进行选择。

14.2.6 无线安防报警系统可用作特殊需要场合或作为有线报警系统的一种补充手段。其形式可有多种,如无线报警系统、无线通信机、移动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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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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