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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基坑检验


8.3.1 基坑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是否与勘察和设计文件一致;
    2 核对基坑侧面和基坑底的土质及地下水状况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
    3 检查是否有洞穴、古墓、古井、暗沟、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并查清其位置、深度、性状;
    4 检查基坑底土是否受到施工的扰动及扰动的范围和深度;
    5 冬、雨期施工时应检查基坑底土是否受冻,是否受浸泡、冲刷或干裂等,并应查明受影响的范围和深度;对开挖完成后未能立即浇筑混凝土基坑,应检查基坑底的保护措施;
    6 对地基土,可采用轻型圆锥动力触探进行检验;轻型圆锥动力触探的规格及操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
    7 基坑检验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
8.3.2 对经过处理的地基,应检验地基处理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8.3.3 对桩筏与桩箱基础,基坑开挖后。应检验桩的位置、桩顶标高、桩头混凝土质量及预留插入底板的钢筋长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8.3.4 应根据基坑检验发现的问题,提出关于设计和施工的处理意见。
8.3.5 当现场检验结果与勘察报告有较大差异时,应进行补充勘察。
条文说明
8.3.1 本条规定的基坑与基槽开挖后应检验的内容,是对几十年来工程实践,特别是北京地区工程实践经验的总结。关于钎探(本规范改为轻型圆锥动力触探),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曾于1987年6月18日联合发文[市质监总站质字(87)第35号、市设管处管字(87)第1号],规定“钎探钎锤一律按《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附录四之二,轻便触探器穿心锤的质量10kg。钎探杆直径Φ25焊上圆锥头,净长度1.5m~1.8m,上部穿心锤自由净落距离等于500mm”。因此,标准的钎探与轻型圆锥动力触探意义相同,本条条文作了相应的规定。
8.3.4 基坑检验过程中当发现洞穴、古墓、古井、暗沟、防空掩体及地下埋没物,或槽底土质受到施工的扰动、受冻、浸泡和冲刷、干裂等,应在现场提出对设计和施工处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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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 JGJ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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