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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管线设计


22.7.1 配电线路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应分开敷设,当受建筑条件限制而必须平行贴近敷设时,应采取屏蔽措施。

22.7.2 配电线路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交叉时,应垂直相交;广播线路与其他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交叉时,宜垂直相交。

22.7.3 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宜采用屏蔽效果良好的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保护,但屏蔽线缆不受此限。

22.7.4 用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保护的金属导管和金属线槽应接地,并作等电位联结。

22.7.5 移动通信室内中继系统天线的泄漏型电缆,不得敷设在建筑物混凝土核心筒内,且不得与无保护措施的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干线平行贴近敷设。

22.7.6 当建筑物内的电磁环境复杂,且未采用屏蔽型保护管、槽时,监视电视系统和有线电视系统,宜采用具有外屏蔽层的同轴电缆。

22.7.7 涉及国家安全的计算机网络等电子信息系统,应采用光缆或屏蔽型电缆。银行、证券交易所的省级总部及其结算中心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宜采用光缆或屏蔽型电缆。

22.7.8 当建筑物内的电磁环境复杂,且一旦计算机网络系统发生运行故障将造成较严重后果时,相关系统宜采用光缆或屏蔽型电缆。

条文说明

22.7.1 不同电压等级的电力电缆,如10kV、6kV、0.4kV的电力电缆应分别穿导管或在不同的电缆桥架内敷设;电力电缆不得与电子信息系统的传输线路合用保护导管和线槽;信号电压明显不同的电子信息系统的传输线路,例如,同为模拟信号的音响广播传输线路与有线电视广播传输线路等,也不得合用保护导管和线槽;不同信号类型的传输线路,例如,模拟信号与数字信号,不宜合用保护导管和线槽。

22.7.2 广播线路的工作电压通常为100V或70V,明显高于其他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的工作电压,且其工作电流也相对较大,容易对其他电子信息系统产生干扰,故也需作一定程度的限制。

22.7.4 为保证保护导管的屏蔽效果,应使保护导管可靠连接并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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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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