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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


23.2.1 机房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宜设在建筑物首层及以上层,当地下为多层时,也可设在地下一层;
    2 机房宜靠近电信间,方便各种线路进出;
    3 机房应远离强电磁场干扰场所,不应设置在变压器室、配电室的楼上、楼下或隔壁场所;
    4 机房宜远离振动源和噪声源的场所;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隔振、消声和隔声措施;
    5 设备(机柜、发电机、UPS、专用空调等)吊装、运输方便;
    6 机房应远离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储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7 机房不应设置在厕所、浴室或其他潮湿、易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23.2.2 电信间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信间是楼层电子信息系统管线敷设和设备安装占用的建筑空间,宜设在进出线方便,便于安装、维护的公共部位;
    2 电信间位置宜上下层对位;应设独立的门,不宜与其他房间形成套间;
    3 电信间不应与水、暖、气等管道共用井道;
    4 应避免靠近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

23.2.3 机房、电信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宜根据设备配置及工作运行要求,由主机房、辅助用房等组成。
    2 机房和辅助用房的面积应根据近期设备布置和操作、维护等因素确定,并应留有发展余地。使用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1)主机房面积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当系统设备已选型时,按下式计算:

A=K∑S (23.2.3-1)

式中 A——主机房使用面积(m2);
     K——系数,可取5-7;
     S——系统设备的投影面积(m2)。
    当系统设备未选型时,按下式计算:

A=KN (23.2.3-2)

式中 K——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4.5~5.5m2/台;
     N——机房内设备的总台数。
        2)辅助用房的面积不宜小于主机房面积的1.5倍。
    3 机房及电信间不允许与其无关的水管、风管、电缆等各种管线穿过;
    4 电信间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综合布线机柜时,电信间面积宜大于或等于5m2
        2)无综合布线机柜时,可采用壁柜式电信间,面积宜大于或等于1.5m(宽)×0.8m(深)。

23.2.4 机房及电信间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设备应根据系统配置及管理需要分区布置。当几个系统合用机房时,应按功能分区布置。
    2 电子信息设备宜远离建筑物防雷引下线等主要的雷击散流通道。
    3 音响控制室等模拟信号较集中的机房,应远离较强烈的辐射干扰源。对于小型会议室等难以分开布置的合用机房,设备之间应保证安全距离。
    4 设备的间距和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柜正面相对排列时,其净距离不应小于1.5m。
        2)背后开门的设备,背面离墙边净距离不应小于0.8m。
        3)机柜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机柜侧面离其他设备净距不应小于0.8m,当需要维修测试时,则距墙不应小于1.2m。
        4)并排布置的设备总长度大于4m时,两侧均应设置通道;
        5)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5 墙挂式设备中心距地面高度宜为1.5m,侧面距墙应大于0.5m。
    6 视频监控系统和有线电视系统电视墙前面的距离,应满足观看视距的要求,电视墙与值班人员之间的距离,应大于主监视器画面对角线长度的5倍。设备布置应防止在显示屏上出现反射眩光。
    7 除采用CMP等级阻燃线缆外,活动地板下引至各设备的线缆,应敷设在封闭式金属线槽中。
    8 电信间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信间与配电间应分开设置,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设时,电气、电子信息设备及线路应分设在电信间的两侧,并要求各种设备箱体前应留有不小于0.8m的操作、维护距离;
        2)电信间内设备箱宜明装,安装高度宜为箱体中心距地1.2~1.3m。

条文说明

23.2.1 漏水、粉尘、有害气体、振动冲击、电磁场干扰等会影响电子信息系统的正常工作,机房位置选择应尽可能远离产生上述影响源的场所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3.2.2 电信间又称弱电间、弱电竖井,既是各系统的布线通道,又是各系统设备机柜、接线箱、端子箱等的安装空间。电信间的位置选择应考虑系统进出线、安装、维护、管理的需要,尽可能远离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设施。

23.2.3 机房的组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各类用房可选择组合,但应考虑近期使用和远期发展的合理性。机房面积的计算参照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规定。电信间要满足各系统的布线、设备机柜等的安装以及维护管理的需要,应保证必要的工作面积。

23.2.4 为了满足运行管理人员操作、监视、维护等的需要,故机房和电信间设备布置应保证足够的通道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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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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