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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供电


24.5.1 仪表电源的负荷等级应不低于工艺负荷的等级,电源应由低压配电室以专用回路供电。
24.5.2 在控制室内应设置为仪表盘(台)供电的专用配电箱(柜),以放射式供电,电源电压为交流220V。
24.5.3 功能独立的仪表和系统,宜分别由不同回路的电源供电,避免一个电源回路故障,影响多个功能独立的仪表和系统。
24.5.4 变送器宜由相应的调节系统或检测仪表的电源回路供电。调节与检测合用的变送器宜由调节系统的电源回路供电。
24.5.5 每一调节系统中,在自动方式下工作的各个仪表,宜由同一电源回路供电。只在手动方式下工作的设备(如操作器)应由另外的电源回路供电。
24.5.6 各仪表盘盘内宜设置检修用交流220V电源插座。柜式仪表盘应设置盘内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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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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