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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装配式结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专业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进行深化设计。
9.1.2 装配式结构正式施工前,宜选择有代表性的单元或部分进行试制作、试安装。
9.1.3 预制构件的吊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预制构件形状、尺寸、重量和作业半径等要求选择吊具和起重设备,所采用的吊具和起重设备及其施工操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产品应用技术手册的规定;
    2 应采取保证起重设备的主钩位置、吊具及构件重心在竖直方向上重合的措施;吊索与构件水平夹角不宜小于60°,不应小于45°;吊运过程应平稳,不应有大幅度摆动,且不应长时间悬停;
    3 应设专人指挥,操作人员应位于安全位置。
9.1.4 预制构件经检查合格后,应在构件上设置可靠标识。在装配式结构的施工全过程中,应采取防止预制构件损伤或污染的措施。
9.1.5 装配式结构施工中采用专用定型产品时,专用定型产品及施工操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产品应用技术手册的规定。

条文说明
9.1.1 装配式结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为整个施工过程提供指导。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装配式结构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一般包括:预制构件生产、预制构件运输与堆放、现场预制构件的安装与连接、与其他有关分项工程的配合、施工质量要求和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过程的安全要求和安全保证措施、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措施等。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深化设计应包括施工过程中脱模、堆放、运输、吊装等各种工况,并应考虑施工顺序及支撑拆除顺序的影响。装配式结构深化设计一般包括:预制构件设计详图、构件模板图、构件配筋图、预埋件设计详图、构件连接构造详图及装配详图、施工工艺要求等。对采用标准预制构件的工程,也可根据有关的标准设计图集进行施工。根据本规范第3.1.3条规定,装配式结构专业施工单位完成的深化设计文件应经原设计单位认可。
9.1.2 当施工单位第一次从事某种类型的装配式结构施工或结构形式比较复杂时,为保证预制构件制作、运输、装配等施工过程的可靠,施工前可针对重点过程进行试制作和试安装,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以减少正式施工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和缺陷。
9.1.3 本条中的“吊运”包括预制构件的起吊、平吊及现场吊装等。预制构件的安全吊运是装配式结构工程施工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吊具”是起重设备主钩与预制构件之间连接的专用吊装工具。“起重设备”包括起吊、平吊及现场吊装用到的各种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等。尺寸较大的预制构件常采用分配梁或分配桁架作为吊具,此时分配梁、分配桁架要有足够的刚度。吊索要有足够长度满足吊装时水平夹角要求,以保证吊索和各吊点受力均匀。自制、改造、修复和新购置的吊具需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验算或试验检验,并经认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预制构件的吊运尚应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的有关规定执行。
9.1.4 对预制构件设置可靠标识有利于在施工中发现质量问题并及时进行修补、更换。构件标识要考虑与构件装配图的对应性:如设计要求构件只能以某一特定朝向搬运,则需在构件上作出恰当标识;如有必要时,尚需通过约定标识表示构件在结构中的位置和方向。预制构件的保护范围包括构件自身及其预留预埋配件、建筑部件等。
9.1.5 专用定型产品主要包括预埋吊件、临时支撑系统等,专用定型产品的性能及使用要求均应符合有关国家现行标准及产品应用手册的规定。应用专用定型产品的施工操作,同样应按相关操作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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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66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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