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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型式检验


8.2.1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内容。
8.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生产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f)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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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卷帘 GB1410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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